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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中共包头市九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九纪审(2025)5号
《刑事判决书》(2025)内02刑终162号
中共包头市九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别 告知
1、本次处置资产按其现场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接,委托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委托方对标的品质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包头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公告中显示的标的数据、图片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使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在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及《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包头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包头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保证金。
报名时需提交原件资料(企业报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会议决议和《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个人报名:身份证复印件和《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报名资料提送方式请联系该项目联系人。
4、最终受让方成交后务必向包头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5、资产交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该笔保证金接受同等额度的保证金保函。
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包头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到包头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 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及竞买文件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3、在竞价结束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包头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资料交接手续,待资产交接(时间由转、受让双方自行约定)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包头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将相应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在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本次处置的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须在交易前自行完成现场勘验,对资产的成色、状态、瑕疵、功能、品质等进行确认。
6、其他未尽事项,在签订《交易合同》时进行详实约定。
1、缴纳:金额5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11-09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包头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包头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扣除转让方、受让方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受让方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未将签字盖章的竞得标的的纸质版报名资料递送至包头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5)受让方受让资产后,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资产交接的。3、处置方式:(1)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程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向包头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交纳相应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其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资产交接保证金(即履约保证金)。待资产全部交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由包头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按照受让方报名时预留账户信息,无息退还资产交接保证金(即履约保证金)。(2)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包头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按照受让方报名时预留账户信息,无息退还竞价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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