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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标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广东外运有限公司。
2.出租标的不动产权证书证载用途为办公,本次出租标的的经营业态为长租公寓/酒店式公寓/单体酒店,目前为空置状态。承租方须根据本次租赁标的的经营业态,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一切行政审批及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特种行业许可、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等),并自行负责与华乐大厦物业管理处接洽,确认该经营用途已获得华乐大厦管理处的同意,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法律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或物业管理处不予配合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延期支付租金、免租、降租、索赔或主张终止租赁合同等要求。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租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的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须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而要求退租的,其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3.物业上禁止从事政府禁止或限制的污染性、危险性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业。承租人经出租方确认同意后须自行按照政府部门审批或监管要求进行使用,出租方不对用途的使用范围作任何承诺。
4.交易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交易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应事先考虑该交易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5.出租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6.标的物业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因使用物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上述费用由承租方按华乐大厦物业管理处的标准及要求自行缴交。
7.出租标的物业不提供配套停车位,承租方不得以无停车位影响经营为由要求降租、索赔或拒缴租金等。
8.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合同期内末年末月的三倍租金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以及水电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9.租金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用,每季度租金承租方应当于上一季度最后一月的20日前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下一季度租金,具体支付周期及首期租金支付时间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0.出租方披露的信息仅是出租方在发布信息公告阶段掌握的、认为有助于各意向承租方参与竞投工作所提供参考的信息,该些信息表达或会不完善或不完整,各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承租方应确保在报名前对租赁物业做充分了解,知悉和认可租赁物业的现状,并愿意按现状承租租赁物业。现状的瑕疵属于物业本身的缺陷,承租方愿意承担上述瑕疵或缺陷可能对租赁物业使用和管理造成的风险,并不因此而延迟、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12.意向方须成交后按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合同,不得要求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物业交付标准等)。
13.合规经营要点:
(1)承租方经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承租方所处行业应具备行业相关资质证照和许可证,承租方不得利用租用场所从事非法生产服务活动。
(2)承租方对承租场所的二次装修等改造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方可施工,并提供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落实安全设计与验收评价手续,取得消防设计审批、消防验收批复或备案后方可投入运行。
(3)承租方须按合同约定使用、经营承租场所;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分租、转借等任何方式将租赁房屋或合同权利让与他人或共享,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且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当期租金的违约金,同时承租方应立即腾退第三方,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出租方。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出租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承租方追偿。
14.安全责任要点
(1)承租方是在承租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承租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在承租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第三方伤害和其他方损失的,承租方应根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由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给予相应赔偿。
(2)承租方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依法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纳入属地政府消防重点单位的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系统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承租方在场所上的经营活动须合法合规,并符合出租方的安全管理要求。承租方不得私自改变、拆卸租赁资产原有的设施(含消防设施);不得在租赁资产范围内违规搭建建构筑物;不得违规破坏和改变租赁资产建筑主体结构、防火分区等。承租方如违规使用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租赁资产损坏或设施设备故障的,由承租方承担维修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及生产安全事故,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承租方应做好承租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承诺接受出租方的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积极整改并承担费用,对确实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应积极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做好隐患整改和事故防范工作,如因承租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及生产安全事故,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且承租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事故责任。
(5)承租方负责承租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履行危险作业审批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并制定防范措施,设专人现场监管,同时向出租方进行报备。承租方开展危险作业的人员应持相应资格证上岗。。
(6)承租方须同意配合将租赁物业范围内的监控设备连接出租方的管理平台,并确保监控设备在租赁期内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遮挡或关闭监控设备。
(7)承租方应对租赁物业范围内按规定配置过滤式自救呼吸器、消防灭火等应急器材,并对其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消火栓和消防喷淋等消防设施移动或挪作他用。承租方不得封闭、占用、堵塞、阻挡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
(8)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租赁资产范围内存放和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出现上述违反甲方单位安全规定要求,及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和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全部承担,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9)租赁期间,承租方是在租赁房屋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主体、实际管理人,负安全管理责任。乙方应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使用煤炉、煤气炉等明火设备,不做危及自身及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活动。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在租赁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应定期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及其相关第三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应急演练,使其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安全知识、应急处置能力;负责为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负责为本单位现场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备等。
(11)承租方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年审。承租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备有效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年审。
(12)承租方在承租范围内禁止将居住场所与生产、仓储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场地内严禁“三合一、二合一”违规情况。
(13)在租赁物业范围内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租方应立即向属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出租方,同时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14)在承租范围内,禁止所有电动车(含电动车电池)上楼、入户行为,对于拒不清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处理,同时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5)租赁期间,出租方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承租方的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标准参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及《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 35181-2025),承租方应按出租方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向出租方缴纳安生生产责任违约金。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人民币3000元违约金。若事故隐患造成出租方损失的,除缴纳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出租方损失。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超过2次,自第2次结论为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消防隐患的检查结果通知送达出租方之日起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15.退出机制
(1)若政府调整规划或征收等政府原因,合同终止,出租方对承租方不承担任何补偿义务。
(2)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时,合同自然终止,结清相关费用后出租方退回承租方的全部押金,不负责承租方的其它损失。
(3)承租方因经营原因中途要求终止本合同,须应至少提前60日书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仍需支付合同终止前的租金等一切费用,经出租方同意后,出租方有权按照当期月租金的两倍金额向承租方收取违约金。
(4)合同到期后,承租方须按时将承租物交还出租方。对于租赁房屋内与墙体分离、可移动的装修部分,承租方应在确保租赁房屋安全的前提下自费拆除并恢复交付时原状,但出租方同意不予拆除的除外。对于与原墙体结构紧密结合、不可移动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给排水、隔墙、天花、地面铺设、强弱电布线等装修)不能拆除,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或者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在任何情况下,出租方无须给予承租方任何费用和补偿。如承租方未按前述约定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出租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6.除本项目公告约定外,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7.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据实赔偿出租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的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前述费用,出租方有权从已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租方对此无异议。
18.对于承租方依据本项目公告和租赁合同要求应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款项,出租方有权从已支付的租赁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除,且承租方无权提出异议,不足扣除部分,出租方有权另行追索。
19. 委托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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