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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意向方应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项目电子评审实施办法》、本项目公告要求编制和提交评审文件。若没有提交相应的文件,则在本项目评分表中对应的得分项得零分;若没有提交“符合性评审”所要求的文件,则视同无效评审文件。
2.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方的评审材料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以商务评定分值高的优先;商务评定分值也相等,以技术评定得分高的优先;技术评定得分也相等,由评审专家以投票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认评审推荐名单。
3.本项目优先权人若参与评审,当综合得分相同时,优先权人优先。
4.广州产权交易所将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书面文件后,向出租方及评审文件提交成功的意向方出具《交易结果通知书》。
5.成交推荐名单排名第1位的意向方为成交方;如涉及候选成交的,详见“候选成交规则”。
1.本次项目采用候选成交规则,即根据交易结果,按意向方的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确认成交的轮候顺序,参与轮候的意向方数量为前两名。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结果形成、确定成交方后向委托方、各候选人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并向委托方、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该成交方未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成为成交方,依此类推。
3.如全部意向方均未产生有效报价或均放弃成交,导致项目最终未成交的,全部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4.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应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获取交易参与资格,在达到行权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权人须参与电子评审,优先规则见本公告“评审规则说明”。
5.优先权人自主参与交易即视为其具有按照挂牌价格成交意愿,如全部候选人均放弃成交,且具有参与交易资格的优先权人尚未行权的,该优先权人应以挂牌价格行使优先权并按规定签署成交文件,否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6.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候选人且未违反本信息公告中的“交易保证金的保证内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若成交方未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本信息公告中的“交易保证金的保证内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成交方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成交方按照出租标的首年(按12个月计算)租金成交价格的5%支付服务费。
2、如本项目采取专家评审交易方式,预估专家劳务费为人民币1320元(以实际支出为准)。(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交纳专家劳务费。广州产权交易所有权选择在成交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抵付相应专家劳务费。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抵付专家劳务费的,成交方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向本所指定账户支付专家劳务费差额部分)
1. 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或评审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在公示期满且未收到异议的,广州产权交易所于公示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 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一、本场地仅限用于餐饮业用途,改变使用用途的,出租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并不作任何补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果及可能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二、本场地仅限承租方使用,不得擅自转租、分租、分借使用。
三、意向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须于租赁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办妥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及各种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消防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工商经营执照的名称须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确定。依法应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且仅承担办理过程中出具相关手续的协助义务,所出具的手续仅限于必须且能够由出租方出具的相关手续;同时,出租方仅对所持有的权属或权源文件(如出租方仅持有复印件的,则仅负责出具与移交权属或权源文件的复印件)为限承担权属文件的出具义务。出租方不负责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任何费用以及不承担因不可归责的风险责任。若3个月内承租方无法在出租物业标的所在地址注册成立法人机构负责运营此项目,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承租方应无条件腾退。
四、承租方须于租赁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制定装修修复完善方案。场地正式运营后需保持装修设计风格一致,不得进行扩、加、改建。重新装修需重新制作设计方案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实施。
五、承租方需承担各种不可预见之经营风险,如遇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等相关情形,租金不予减免。另有政策减免的除外。
六、本项目标的为国土使用证载面积范围内的附在物业之一,没有单独房地产权属证。承租方认可并承诺按照该出租标的的现有质量、现状、产权、规划等状况和出租方指定的用途、范围、规定办理开业所需的一切资质证照手续,未经出租方同意及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该场地的使用性质或变更、增加经营范围,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标的整体结构。
七、承租方应按合同文本的约定支付租金和有关费用。如承租方不按时交纳租金及有关费用的,每拖欠一天,除须补交外,出租方有权按欠缴费用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收回出租标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不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
八、广州市沙面南街自编7号翠洲园内公园配套用地1034.1平方米,仅作为依附于建筑物489.2平方米的临时借用地,不能用作独立的经营场地,且需接受政府对市容管理的要求,需要随时配合沙面风情市容整治管理,不得围蔽使用,如遇政府对市容管理要求需配合沙面风情市容整治管理的,整治管理期间租金不予减免。
九、承租方知悉并确认,租赁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承租方须按出租方书面通知要求无条件配合交回租赁标的,相关费用据实结算:
(一)因政府发展规划、城市更新或“国际消费和文化交流双中心”建设等政策需要,导致租赁标的无法继续使用的;
(二)因政策原因须将租赁标的发还业主自管或恢复业主权益的,自房屋实际发还之日起合同终止,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出租方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十、本项目设2个月免租期。如原租户承租,则无免租期。
十一、承租方需配合出租方进行重大节庆活动等宣传。
十二、如非原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后,因原承租方原因未退场导致出租方不能交付时,交易双方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承租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场地;
(2)交易双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承租方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回。
十三、出租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十四、其他详见附件《广州市荔湾区沙面物业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并非候选人,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若意向方为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4.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不计息原路退回。
5.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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