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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 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 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 委托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交易面积即为出租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交易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应事先考虑该交易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3.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局,出租方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局机关服务中心,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取得权属人的同意,承租方需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免租期内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正常缴租金后由产权单位、承租方各承担50%。
5.若承租方提前退租、单方终止合同,出租方有权取消全部3个月免租优惠,按成交月租金追缴已享受免租期租金。
6.承租方如需在承租商铺范围内加装电梯,必须提前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电梯施工图纸、安装方案、施工单位资质文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进场施工、改动房屋主体及承重结构。承租方须依法完成规划、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全部行政审批手续,所有报批、检测、验收费用均由承租方全额承担,出租方仅配合提供产权相关资料,不承担任何审批、施工、整改及行政处罚责任。
7.电梯设备采购、土建改造、井道施工、安装调试、检验检测、验收备案、保险、维保、安全员取证、应急演练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施工期间须做好结构防护,如造成房屋墙体、承重、管线、外立面等损坏,承租方必须无条件修复至原状并赔偿出租方全部经济损失。
8.承租方负责全部现场管理、安全事故赔偿。租赁期内,承租方为该台电梯唯一安全责任主体,须委托具备正规资质单位按月维保、按期年检,配齐持证安全管理员,购买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因电梯安装、使用、维保不当引发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行政处罚、第三方索赔、邻里纠纷等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如出租方因此被追责、垫付赔偿款,有权向承租方全额追偿并加收违约金。
9.电梯施工、装修破坏主体结构的,承租方全额修复并赔偿损失。
10.承租方加装的电梯、井道、土建附属设施固定附着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电梯、固定隔墙、地面吊顶等不可移动装修,租赁期满无偿移交单位,不得拆除、损毁、变卖。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由承租方配合过户至出租方或按监管要求注销,过户、注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装修补偿机制
11.1 定义与备案
11.1.1 不可分割装修:指承租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之经营用途,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租赁房屋内实施的、在物理或功能上无法与房屋分离,或分离将严重损害其价值或房屋主体结构的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固定隔断、嵌入式设施、水电管线改造等)。
11.1.2 装修项目清单备案:承租方应在装修工程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交《不可分割装修项目及造价确认清单》进行备案,以作为后续可能发生的评估的参考依据。
11.2 补偿机制的适用与排除前提
11.2.1 本条约定的补偿机制仅在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方可适用:
(1)承租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内,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无任何根本性违约行为;
(2)本合同租赁期间内,因出租方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须收回房屋重新公开招租等非因承租方违约的原因而终止合同;
(3)在承租方参与公开招租程序的前提下,出租方通过合法程序确定的后续承租方,决定继续将房屋用于酒店或同类住宿业态经营。
11.2.2 补偿机制的特别排除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可适用:
(1)租赁期间内因承租方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
(2)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租或不参与公开招租程序;
(3)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其他任何因承租方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本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的情形。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的,本条约定的装修补偿机制自动失效,出租方无需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11.3 补偿价值的评估与确定
11.3.1 当第11.2.1条约定的补偿机制适用的全部条件成就时,由出租方委托一家具备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承租方尚存的不可分割装修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余价值进行评估。
11.3.2 评估费用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各承担50%。
11.4 补偿的实施与支付
11.4.1 出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出租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另行通过公开招租平台重新出租该房屋用于酒店或同类住宿业态经营时,将本条第11.1至11.3款的核心内容,特别是关于“后续承租方须承担经评估确定的装修补偿费”的义务,作为招租文件的必备条款向所有潜在意向承租方进行明确披露。
11.4.2 出租方在与新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新承租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装修补偿款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11.4.3出租方承诺,在收到该笔装修补偿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应全额、无息支付给承租方。如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11.4.4 如承租方成为后续承租方,则上述第11.4.2条和第11.4.3条不适用。
11.5 特殊情形处理
11.5.1 房屋变更经营业态:如后续承租方将房屋用于非酒店或非同类住宿业态,不涉及承租方投入的不可分割装修部分的补偿。
11.5.2 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租赁期内,若房屋被依法征收、拆迁,或出租方遇上级政策改变决定不再租,涉及承租方投入的不可分割装修部分的出租方不需补偿。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招商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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