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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承租方在所有出租标的不得储存和经营违禁及各类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政府相关部门不允许的项目。
(二)意向承租方须清楚明确知道所有出租标的及所在地块登记的规划用途及知悉所有出租标的产权情况,已清楚了解出租标的场地状况和交付标准,自愿按物业现状接收移交。如因场地用途问题,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及在日后的使用、经营过程中因出租标的用途问题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出租方任何责任,出租方仅协助提供出租标的已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若承租方未能办理经营证照及相关手续,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不得以此追究出租方责任。
(三)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后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及相关经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临商证明、消防设计和消防备案证明等),并向出租方提交经营相关证照复印件。
(四)装修及施工要求:承租方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扩建、加建,如需开展内部装修、改建、局部调整等,不得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停工、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损失赔偿等全部费用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五)所有装修、改建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属地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施工许可手续,施工方案及施工许可须报送出租方备案后方可开工。装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消防、卫生等全部法律责任、经济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工程竣工后,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提交竣工图、政府部门相关验收及备案全套资料归档。
(六)承租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允许承租方对全部或部分出租标的进行转租或分租。如承租方需要分租的,承租方须提前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应对承租人的企业实力、经营状况以及涉诉情况进行把关,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可进行分租,但必须与第三方签订书面转租合同,并交出租方备案。转租合同的条款除应符合本合同的各项要求外,还需约定第三方必须服从出租方日常管理,不得再转租。
(七)在租赁期内,出租标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及全部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八)本物业设有消防控制室及特种设备。承租方承诺租赁期间依照国家及属地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做好该等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承担全部相关费用。承租方应当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按法规要求组织值班值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有效执业资质。
(九)承租方不得擅自对该出租标的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十)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承担出租标的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和因使用该出租标的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承租方电费按南方电网95598每月公布价格、水费按5.8元/m³,特种用水单价为27元/m³,物业管理费18438元/月。如承租方实际经营的用水、用电类别发生变化,出租方可按经营对口的用水、用电类别的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发出的缴费通知单后,需按期足额缴清对应费用高。
(十一)承租方需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成交最高月租金为基数,按三倍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保证金不低于573775元;物业费、水电费保证金为116814元。
(十二)本出租标的权证记载权属人为广州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本次招租行为已获得权属人授权,承租方需与广州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廉洁协议》,与出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物业管理合同》、《反商业贿赂行为声明》、《租赁物业安全使用交底确认书》、《场地移交确认书》。《担保书》或固定资产抵押证明作为《房屋租赁合同》附件,承租方对所有出租标的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和雇员的工作管理责任。在租赁内发生的安全、失火、失窃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赔偿。相关担保抵押要求详见附件《担保书》《房产抵押证明》《承诺书》(广纸集团内部关联企业或越秀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除外)。若承租方按合同约定全额预付合同期租金的,可免于提供抵押、担保)。
(十三)本出租标的所在的位置已纳入广州市规划局公示的广纸地块改造片区范围内,在租赁期内,如因城市规划发展需要对该租赁房屋进行拆迁征收导致权属人及出租方确有需要收回租赁房产的,权属人或出租方有权单方通知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收到权属人或出租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双方在结清实际已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合同无条件解除,权属人及出租方无须向承租方支付任何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政府征收行为等获得的所有补偿均归权属人所有,与承租方无关,权属人及出租方无需因此向承租方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十四)本次物业为整体出租模式,原有租赁合同到期时间为2027年1月14日,本次新租赁物业交付时间拟为2027年1月15日。意向承租方须充分知悉并自愿接受本次招租标的物业现状承租使用情况。出租方按物业现状完成场地移交,交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纠纷和责任全部由新的承租方承担,因交接事宜产生的纠纷或损失等均不得向权属人及出租方追究责任或提出赔偿要求。若签订合同三个月内承租方与原承租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完成交接、清场的事宜,影响物业的正常使用,交易双方可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回。在此情形下,承租方足额结清租赁期内对应租金及全部相关费用后,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已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若因承租方不作为、拒不配合处理场地交接、清场等手续导致无法按期完成交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租赁合同,直接没收承租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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