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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方须将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通过电子钱包方式转入结算账户
3.符合资格的意向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资产交易价款。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符合资格的意向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转让方将按挂牌价与该意向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与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方的,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要求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电子钱包方式转入结算账户。
6.本公告所称意向方是指有购买交易标的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符合资格意向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符合资格的通知书的意向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7.意向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为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转让方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交易保证金、受让交易标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标的成交价款进行监管。受让方应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付清交易标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并在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时还须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成交标的受领拆卸装运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8.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方式,最终成交价格不随物价水平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9.本次交易标的预估数量:65(吨)。成交后,受让方向合同中指定账户预付款费用为:预估数量×成交单价,及提交合同受领保证金,受领保证金金额为:5万元,待厂方通知办理交易标的移交手续,交易价款结算以具结书为准(成交单价*过磅重量为最终交易金额,多退少补)。
10.自交易标的交接之日起受让方承担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义务、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交易标的必须自交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搬离转让方场地,每逾期一日,扣罚5000元作为场地占用费,逾期5个工作日的,视为乙方放弃受领余下交易标的物,乙方应立即无条件退出厂区现场,甲方有权对余下交易标的物另行处置,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产权交易机构按合同约定的预估数量×挂牌底价×5%计收交易服务费后的交易保证金余额归转让方所有。若受让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则视为违约,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产权交易机构按合约定的预估数量×挂牌底价×5%计收交易服务费后的交易保证金余额归转让方所有。
11.受让方负责在厂区内指定区域搬运本次交易的资产,并承担搬运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现场恢复的费用。受让方搬运时不得损坏转让方的其他资产、设施、房屋建筑物等,若有损坏,受让方必须恢复原貌,并须通过转让方的监督及检查,否则,受让方须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交易标的受领、拆卸、搬运及处置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2.转让方发出通知,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交易标的清运。交易标的装车完成后,负责清运现场的卫生清洁工作,须清理、处置现场遗留的存放物资木箱、纸箱。
1、受让方知悉交易标的仅限于现场看样时核定的存放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山河工业城。
2、受让方保证认可看样时交易标的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缺失状况和存放现状予以受让,保证不就看样时已告知交易标的的不全、瑕疵和装运时限及其他已告知的事项主张权利。
3、受让方保证不以交易标的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缺失与瑕疵状况要求调整交易标的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受让方知悉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保证交易标的品质,不保证交易标的功能状况,不承担交易标的瑕疵担保责任。
4、受让方在受领交易标的时,因装运或其他因素致使转让方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非处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除现场看样时核定堆放或存放的交易标的以外厂区或车间的所有非标的物资产)损坏或损失的,保证负责使其恢复原状或按损失程度在受领装运安全履约保证金中补偿给转让方,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
5、受让方知悉并保证如受领、拆卸、装运或吊装交易标的物作业需要相关行业资质,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和因装运和吊装作业期间产生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所属的人员、设备、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及参与施工作业人员等)责任。如因受让方装运交易标的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或因受让方委托第三方吊装和搬运,因该第三方造成对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员、设备、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的一切伤害或损失,受让方保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意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6、受让方知悉并保证交易标的装运和处置的一切费用及使用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7、交易标的未受领拆卸装运离厂前,受让方保证不将标的物在厂区存放现场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成交标的,同意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标的成交价款和受领拆卸装运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方保证立即无条件退出厂区,受让方没有异议。在交易标的受领拆卸装运过程中,由于受让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受让方自身原因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和赔偿责任概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保证自行与相关政府部门、单位及当事人协调处理,同意转让方不承担任何协调义务。
8、转让方按交易标的披露的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置缺失状况和安装现状(以看样时交易标的安装位置现状、数量、瑕疵状况和附属设施分离缺失现状为准)及特别约定事项进行转让;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披露的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置缺失状况和安装现状及特别约定事项予以受让。
19、意向受让方必须对交易标的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范围、质量、功能状况、残缺、瑕疵和安装现状,转让方不能提供受领交易标的看护和装运人员的生活和住宿场所等有碍于装运施工作业条件,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市场价格变化、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及差异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分析和评估。
9、转让方可开具税点为13%的专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交易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方了解交易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有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
3.受让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价款等款项后,本所在收到交易双方出具的《交易标的受领具结确认书》后,由本所在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收受让方应承担的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金额无息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转让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该成交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价款的5%竞价成交方式交易服务费,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3.该成交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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