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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与权属人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1.出租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权属人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履约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合同期末年末月月租金的2倍)和首期租金;本项目涉及物业管理,承租方需接受权属人/出租方对该物业的管理并支付物业管理费和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与权属人/出租方最终协议为准。
3.意向方可按“看样事项”方式自行联系出租方到出租标的现场对标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以及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4.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需清楚了解本次出租标的房产证的城市规划房屋用途为商业。出租标的不得储存危险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腐蚀性物品及挥发性气体,不得储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共环境的物品,必要时权属人/出租方有义务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承租方进行依法检查。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证等)为由解除合同或者追究权属人/出租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的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而要求退租的,其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5.意向方须知悉标的按房地产权证面积出租/使用,若实测面积与权证面积有异,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权属人/出租方索取任何赔偿、降/免租金,或拒/退缴租金,否则权属人/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标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权属人/出租方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责任。
6.在租赁期间,未经权属人/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该房产转租、分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由权属人/出租方书面同意通过后方可转租。
7.承租方入场装修前,须自行前往该物业所辖区域的城管街道等单位办理装修备案,并提供设计图纸/装修方案给到权属人/出租方及物业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动工。动工期间,若遭到周边单位/居民投诉,自行解决相关矛盾,且不得以投诉无法施工或经营为由向权属人/出租方索取任何赔偿、拒/退缴租金,否则权属人/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标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新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权属人/出租方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责任。
8.承租方根据实际经营需求且在获得权属人/出租方了解同意的前提下可自行完善该出租标的的配套设施及证照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须自行承担,另承租方须根据政府相关要求自行完善该出租标的的合法使用手续,并承担消防、环保与治安安全等责任。
9.意向方登记报名前须已明确知悉该物业场内由25个小租户承租的占用状态,承租方须同意按该物业现状承租,如由新承租方成交该物业,新承租方须负责与原承租方办理相关场地交接手续并妥善承接、处置场内的小租户(包括但不限于小租户期满退场或延续经营等情况),并在新合同首月内完成承接、处置。新承租方应妥善处理、平稳度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租给原实际使用人,如新承租方在承接过程中出现群体问题、维稳问题影响正常经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新合同(视作新承租方违约),合同保证金不予退回。
10.其他事项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模板)内容。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合同期末年末月月租金的2倍和合同期首月租金)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成交方补足。
4.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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