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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意向方应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项目电子评审实施办法》、本项目公告要求编制和提交评审文件。若没有提交相应的文件,则在本项目评分表中对应的得分项得零分;若没有提交“符合性评审”所要求的文件,则视同无效评审文件。
2.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方的评审材料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以场地租金评定分值高的优先;场地租金评定分值也相等,以项目改造运营方案评定分值高的优先;项目改造运营方案评定分值也相等,以租赁保证金评定分值高的优先;租赁保证金评定分值也相等,以装修保证金评定分值高的优先;如装修保证金评定分值也相等,由评审专家以投票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认评审推荐名单。
3.广州产权交易所将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成交推荐名单提请委托方确认,在收到委托方确认评审结果书面文件后进行评审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并向评审文件提交成功的意向方出具《交易结果通知书》。
4.成交推荐名单排名第1位的意向方为成交方。涉及候选成交的,详见“候选成交规则”。
1.本次项目采用候选成交规则,即根据交易结果,按意向方的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确认成交的轮候顺序,参与轮候的意向方数量为前三名。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结果形成、确定成交方后向委托方、各候选人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并向委托方、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该成交方未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成为成交方,依此类推。
3.如全部意向方均未产生有效报价或均放弃成交,导致项目最终未成交的,全部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4.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候选人且未违反本信息公告中的“交易保证金的保证内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若成交方未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本信息公告中的“交易保证金的保证内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成交方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成交方按相当于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的0.5%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如成交价格高于挂牌价格成交,则成交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增值服务费,按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增值部分的5%计算。如交易方式为专家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收费标准详见公开附件《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综合评标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1.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或评审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在公示期满且未收到异议的,广州产权交易所于公示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安全生产责任书版本签署。
3.本项目采用先分拆后整体出租的方式征集意向承租方,分拆挂牌及整体挂牌均可单独征集意向承租方,广州产权交易所将根据意向承租方实际报名情况组织交易,其中:
(1)整体挂牌项目为:出租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89号之一、89、91、93号(交易编号:GZ2026RD1039671)”;
(2)分拆挂牌项目为标的1:出租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89号1层分租区域A、4层至19层(交易编号:GZ2026RD1038355)、标的2:出租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1、93号1层分租区域A、2层分租区域A、3层分租区域A、4层至8层(交易编号:GZ2026RD1039670)、标的3:出租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89号之一,89号1层分租区域B,89号2至3层,91号、93号1层分租区域B,91号、93号2层分租区域B,91号、93号3层分租区域B(交易编号:GZ2026RD1039669)。
(3)报名及成交组织规则如下:
①如分拆三个项目及整体挂牌项目同时征集到有符合交易要求的意向承租方报名,广州产权交易所优先组织三个分拆项目进行交易,整体项目中止,如三个分拆项目均成交,则整体挂牌项目终结;
②如分拆挂牌项目存在任一标的未征集到有符合交易要求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整体挂牌项目征集到有符合交易要求的意向承租方报名,广州产权交易组织整体挂牌项目进行交易;
③如分拆挂牌项目存在任一标的未征集到有符合交易要求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整体挂牌项目未征集到有符合交易要求的意向承租方报名,则本次招租不成交,整体挂牌项目和分拆挂牌项目均终结。
1.意向方在参与本项目前,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等)、出租方的具体要求,愿意接受出租方披露的《租赁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全部内容。意向方的承租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须按出租方规定的用途合法使用,服从出租方的各项管理。
2.出租方不保证该标的现有消防设施(含消防通道、消防栓、消防用水等)符合现时消防规定,也不保证能取得该标的消防合格证及营业执照等证照,承租方须自行评估出租标的现状设施条件是否具备改造可行性,且消防设施整改、投入工程及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该标的的消防申报手续,且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办妥一切消防安全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拒付租金或者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物业转租、分租或以其他方式转与第三方使用。不得更改物业的租赁用途,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将没收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4.出租标的坐落于天河区林和西路89、91、93号证载内,根据产权证附记记载,城市规划房屋用途:综合楼,另有1-3层天井242.4794平方米;1-3层西北侧A部位31.59;1层东北侧2.6086平方米、2.4172平方米、2.4172平方米、2.6086平方米;2-3层中空部分92.4657;17层B结构121.8752;19层C结构174.1871平方米(共1313.2535平方米)未申请产权登记;不动产使用期限至2043年11月30日终止。意向方应自行评估该物业产权登记情况、证载用途、城市规划房屋用途及租赁用途是否满足需求,并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5.出租方按设定用途出租,承租方不得将物业用作化工产品、易燃易爆产品的经营和仓储,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经营相关证照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省、市相关消防、环保条例的规定,按相关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等手续,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6.意向方确认:在报名登记意向前,已实地查看物业现状,并知晓物业存在墙面、防水、天花、地面、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消防系统、电梯、空调及地下室等需更换维修等问题,确定成为承租方后,自愿承担租赁期内(含主体结构自然老化)的所有维修责任并承担所有费用,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要求解除合同或向出租方主张赔偿。
7.出租面积21781.2184㎡为本次招租及租赁合同计租的唯一面积,租金(含大物业服务费,不含水电费等)、履约保证金等均以该面积为计算依据。该面积已包含承租范围内公共分摊面积,双方确认,无论后续实际测绘面积、不动产权证面积或实际使用面积与上述出租面积是否存在差异,均不作为调整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承租方不得据此主张补退任何款项或变更合同条件。
8.场地状况以实际交付日为准,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确定具体的交付时间及租赁合同的起租时间。
9.出租方在评审的任何阶段均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响应,或宣布本次评审程序无效、终止,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意向方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意向方,并有权自行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处置。
10.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承租方须支付不低于4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以首年成交月租金为基数计算,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在承租方无违约情形且完成标的交接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须支付不低于1000万元装修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整个项目的升级改造且取得竣工验收,标的酒店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装修保证金无息退还。
11.承租方须承担投入不少于人民币2300万元费用用于整个项目的升级改造,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拆除及清运、消防改造、屋面防水改造、给水排水/排污/排油/雨水管改造、供配电改造、地下室及停车场改造、监控系统及室外园林、院落、围墙、道路改造等,具体改造要求详见附件。其中,室内外拆除及清运工程应自场地交付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依据招租文件及租赁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供电、电梯、空调、给排水、消防、锅炉、电话及监控系统,均属项目固定废旧设备资产。承租方须在打拆时或打拆完成后,将清单记录的废旧设备移交出租方,由出租方负责处置,处置收益归出租方所有。改造方案须经出租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应在改造工程实施前,将拟签订的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报出租方备案;施工过程中应同步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及检测报告、分部分项验收记录、付款凭证及发票等全过程造价资料,建立完整台账备查。改造工程完成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上述全过程造价资料并申请验收,确保施工现场清理完毕、设施设备正常安全使用,并通过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付确认文件。承租方应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出租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提交全部结算资料,并配合现场核对、答疑及补充资料,确保造价咨询单位能够依据完整、真实、合规的改造合同及施工过程资料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如因承租方未按要求提前备案合同、未同步留存施工过程资料或未及时完整提交结算资料,导致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无法按期完成审核或无法出具符合要求的审核报告的,相关不利后果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暂缓退还装修保证金直至审核完成。承租方对改造工程质量承担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24个月的保修责任。改造投入金额以出租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最终审核结果为准。如最终审核确认的改造投入金额低于2300万元,承租方须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差额给出租方作为违约金。
12.本项目物业服务实行“大物业+小物业”管理模式。出租方或其指定第三方为大物业服务方,负责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外广场、道路、绿化、围墙、负一层(含地下停车场、设备用房及附属设施)以及配套室外给排水、排污/雨水管网、供配电、照明、消防、监控、智能化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保洁、绿化养护、道路及公共部位维护、停车场与车辆停放管理、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秩序维护及24小时安保消防巡查、公共能耗管理等,大物业管理区域不含承租方承租范围;大物业服务费按承租方承租建筑面积计算,成交租金含大物业服务费,服务标准由出租方或其指定第三方与承租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承租方经营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专项垃圾清运费用自行承担;出租方收取承租方2个月水电押金,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约定期限缴纳,该押金专项用于保障水电费用结算,租赁期间不得抵作租金或物业费;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承租方结清全部水电费用后,出租方无息退还,如承租方欠缴水电费,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扣抵,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承租方作为其承租范围内的小物业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该区域日常物业管理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13.该标的出租范围及计算租金范围均不含停车位,所有停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归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第三方所有,承租方每月享有免费停车16000小时,未使用完月底清零,如超出免费时长使用车位须另行与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第三方协商。
14.意向承租方注册地不在天河区的,须书面承诺:自承租该标的之日起3个月内,将注册地变更至该标的,或在标的所在地新设一家全资子企业,并由该子企业在该标的独立经营。承租方未按前述承诺或约定履行的,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依据招租文件及租赁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意向承租方参与报名或竞租即视为已知悉并接受本条款。
15.标的挂牌租金价格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9%,成交的不含税月租金单价为固定金额,如在租赁期限内,当国家对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作出调整,承租方按调整后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含税月租金单价并全额支付,即:调整后含税月租金单价=不含税月租金单价×(1 + 调整后税率)。
16.承租方在免租期内无须支付租金,但须承担大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实际使用费用,大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承租建筑面积,3元/㎡/月计算。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收到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水电押金。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我方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无限制高消费情况。
4.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广州产权交易所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广州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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