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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项目采用候选成交规则,即根据交易结果,按意向方的最高报价由高至低确认成交的轮候顺序。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结果形成、确定成交方后向委托方、各候选人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并向委托方、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该成交方未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成为成交方,依此类推。
3.如全部意向方均未产生有效报价或均放弃成交,导致项目最终未成交的,全部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4.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应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获取交易参与资格,在达到行权条件的情况下,
☑优先权人不参与交易活动(网络多次报价/网络一次性报价中无需报价):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启动后,将以当前轮到候选人的最高报价提请优先权人行权,优先权人应在规定时间按要求确认是否行权(如以书面形式提请优先权人确认是否行权,优先权人须函复确认),如优先权人确认行权,则其被确认为成交方;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如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权,当前候选人被确认为成交方。优先权人仅可行使一次优先权,如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后未能按公告规定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方资格,优先权人对后续候选人最高报价不再享有优先权。
5.优先权人自主参与交易即视为其具有按照挂牌价格成交意愿,如全部候选人均放弃成交,且具有参与交易资格的优先权人尚未行权的,该优先权人应以挂牌价格行使优先权并按规定签署成交文件,否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6.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候选人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若成交方未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或评审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 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出租标的面积共2958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50.65平方米(商店134.66平方米,南工作间7.78平方米,北工作间8.21平方米),户外面积2807.35平方米。具体面积、位置以广州动物园提供的红线图为准,租赁场地交付日以实际交付为准。
2.租赁年限设置为3年。如因国家、政府部门要求、城市建设、公园规划建设需要,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出租方提前30天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并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全部或部分损毁、灭失或发生其他严重后果,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并终止合同,出租方不作任何赔偿。合同期间,因出租方在公园范围内开展公共设施升级改造等工程,如未造成租赁项目无法经营之情形的,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及任何赔偿。若因历史资料不齐等客观原因导致该场地无法完成所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致使场地不能开业经营的,出租方不作任何赔偿。
3.承租方应缴月租金按出租标的场地实际交付日起计缴。租金递增比例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递增3%。
4.项目建设免租期为场地交付之日起算2个月(包含在租期内,若在2个月内开放经营,则以实际经营之日起计租金)。
5.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10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相等于首年度月租金标准2个月的租金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无违约并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交手续后出租方在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地退回给承租方。如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则出租方不予以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6.承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10日),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装修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装修保证金于出租标的装修完成并由出租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凭出租方开具给承租方的装修保证金收款凭证向出租方提请办理退款手续,出租方不计利息地退回给承租方。
7.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10日)向出租方支付水电费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期内出租方与承租方友好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的,出租方在承租方结清水电费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水电费保证金余额不计利息退回给承租方。
8.出租方按现有水、电设施供水电给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经营服务使用。如遇线路故障所引起的停电、停水,出租方不负责任。如承租方需要改造电路、水管等,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每月所用的水费、电费按水表、电表的分表量度和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
9.承租方应严格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及园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修剪、迁移、砍伐树木,不得将经营范围内的绿地改做其他用途。如承租方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剪经营区域内绿化树木的,承租方应提交书面申请给出租方。承租方违反该项条款,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标的,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0.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公园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广州动物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制度》等规定,严格依法经营。如承租方出现违法经营现象,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标的,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违约责任。
11.承租方需与出租方签订《经营、服务单位(合作项目)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承租方须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和安全要求,并做好防火安全保护。
12.承租方在合同期内须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必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及防火、防盗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禁止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如在经营期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失火、失窃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若造成出租方损失,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出租方。
13.租方须充分知悉上述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并对地块进行实地考察,对出租标的现状自行评估及承担相关风险,意向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对上述出租标的作的一切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消防验收等),均不得要求出租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退赔,并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扣减租金及其它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承租方须按出租用途使用,须知悉并接受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此次招租经营将采取全开放模式,锦鳞苑不设门票,游客可免费进入锦鳞苑参观各种观赏鱼类。如展览具有保护级别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具备合法来源,并办理相关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鱼类主题的收费体验项目及配套商品销售,包含捞钓鱼虾、喂鱼及沙画、摄影、彩绘、戏水等收费娱乐体验项目,及无保护级别小型水生动物及饲料、鱼缸、毛巾、泳具等配套商品销售(不得销售食品、饮料、饮用水等)。承租方承租租赁场地而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不能对出租方造成环境污染。
15.场地交付以原承租方退场后的实际交付日为准。如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或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原承租方未退场导致出租方不能交付场地时,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场地,或承租方可提出终止本次交易,但不得追究出租方任何责任或经济损失。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出租方交付场地之日起生效。
16.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按合同规定的出租用途、使用功能、经营范围、经营面积进行合法经营,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生产经营承担安全责任。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用途、经营范围,不得超出经营面积经营,不得从事合同以外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7.因历史原因,该出租标的未办理房地产权证,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或权属人)主张任何权利及广州产权交易所的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须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而要求退租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8.意向方需自行了解是否具备租赁资格,如不具备租赁资格参与招租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承租方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意向方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19.其他要求事项详见《广州动物园锦鳞苑租赁合同》。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 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 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 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 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 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计息原路退回。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我方承诺:(1)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广州动物园锦鳞苑租赁合同》版本来签署合同并切实履行出租标的全部履约条件;
(2)我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我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许可资质、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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