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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交易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2、拍卖标的按现状进行竞价和移交,委托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广州市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不保证拍卖标的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买受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认可拍卖标的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标的的质量、瑕疵等),并对自己的竞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拍卖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3、意向买受人在竞价前应亲自到现场查看拍卖标的,清楚上述拍卖标的现状,对拍卖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地点、现状、名称、型号、品质、安全性能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作充分的了解,竞买人如要了解拍卖标的详细情况,可自行到相关部门查询和查阅拍卖标的的文件资料,委托方、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广州市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不提供任何担保,对其品质与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接收拍卖标的后期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委托方提出任何要求。
4、竞买人应在标的物所在省具有合法的经营场地,同时未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列入“灰名单”或“黑名单”。标的成交后需在标的转移场地前,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本合同周期预计处置蓄电池(6个月);分批外运,具体时间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实施。
6、每次装车外运后均需清理废品库等处存放区域,保持库房干净。
7、运输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并已取得营运资格。
8、装车、搬运等处置过程必须符合操作规范,作业人员个人保护措施齐全。
9、按国家、省、市有关专项法规、制度执行,按规定办理转移联系单。
10、按环保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运输和处置。
11、对委托方的“摩电车辆”蓄电池依法依规进行专项处置,意向方承诺本项目不转包和不分包(运输部分除外)。
12、具有下列“关联关系”的两家或以上的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竞价: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2)某一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单位股权或产权;(3)实际控制人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4)持有0.5%以上股权的股东相同的;(5)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13、标的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范围含危险物质和物品);运输部分允许分包第三方公司,如分包第三方公司承接需提供双方合作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将取消买受人的成交资格。
14、项目按批次结算。每次按实际过磅数量*单价进行结算。在合同期内,委托方和买受人对处理的危险废弃物经现场确认数量后,委托方按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在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按合同约定期限到代收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缴款途径办理直缴财政账户手续。
15、按照委托方提供的《2026年涉案“摩电车辆”蓄电池回收项目》合同模板,签署合同并遵守相关条款,合同模板详见附件。
1、拍卖标的为涉案“摩电车辆”蓄电池6个月回收合同,项目为单价合同,项目期限是从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项目买受人按批次结算,每次按实际过磅数量*回收单价作为结算价格(项目单价包含的处理费、环保费、管理费、利润、生产安全费、税金等)。不得对蓄电池进行挑选及选择性回收。电池状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2、标的展示时间:2026年9月23、24日(现场看样需提前一个工作日电话预约)。缴纳保证金、网上报名和提交资料时间:2026年9月28日17时前(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网上查询竞买资格时间:2026年9月29日。网上竞价时间:2026年9月30日上午10时先进入(https://meeting.tencent.com/dm/9yW989k224D1),由拍卖师宣读竞买须知后再进入(https://new.gemas.com.cn/)进行竞拍,报价开始时间:2026年9月30日上午10时15分。拍卖方式:网络电子竞价。拍卖机构:广州市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
3、本次交易以不同种类、类别蓄电池的单价总和作为挂牌价格,不同种类、类别蓄电池的挂牌单价如下:1.废铅蓄电池单价为8,344元/吨;2.其他类蓄电池单价为7,083元/吨。成交后,废铅蓄电池、其他类蓄电池的结算单价按下列方式计算:结算单价=挂牌单价÷挂牌价格×成交价格。标的按各类型蓄电池的重量进行移交,并按结算单价进行结算。
4、在项目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买受人根据委托方出具的结算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和拍卖佣金,费用合计为项目结算总价的5%。买受人须将费用付清至本所指定账户(具体账户见《成交确认书》)。
5、买受人需根据国家或行业的危险废品管理标准,对委托方的蓄电池进行专项处置。每次收到通知三日内必须实施外运,运输、搬运等费用需成交方自行承担。自交接之日起,买受人应承担拍卖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或责任。逾期未将标的拖离,买受人须按照《涉案“摩电车辆”蓄电池回收项目合同》约定向委托方交纳违约金。在超期存放期间,委托方、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或责任。
6、买受人不按约定期限支付成交款项、服务费(含拍卖佣金)的,视为违约,其保证金不予退还。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征得委托方的同意,有权将标的再行组织竞价,原买受人仍应支付本次竞价中其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含拍卖佣金)。原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用于抵扣服务费、违约金及因再行竞价产生的价款差额等,具体扣除顺序为:服务费—违约金—价款差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意向方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请意向方在竞买前自行到主管部门咨询确认条件。
8、如需处置的蓄电池尚未拆卸,买受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偿派出至少5人协助委托方完成拆卸工作。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拍卖标的买受人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竞买人被确认为拍卖标的买受人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服务费和拍卖佣金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委托方所有。
(3)买受人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涉案“摩电车辆”蓄电池回收项目合同》,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买受人根据委托方出具的结算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和拍卖佣金。服务费和拍卖佣金结算后,我所经委托方通知,将买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原路退回。本项目成交后,仅就服务费开具发票,成交价款不予开具发票。
(1)竞买人须遵守公告、《竞买须知》的相关要求,被确认为拍卖标的买受人后,根据上述文件的约定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涉案“摩电车辆”蓄电池回收项目合同》。
(2)该买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涉案“摩电车辆”蓄电池回收项目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成交价款、服务费和拍卖佣金等义务。
(3)该买受人在签订《涉案“摩电车辆”蓄电池回收项目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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