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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应承诺按照转让方提供的《增城区颐养院经营权转让项目协议书》版本签署交易合同。
2.交易标的成交后,转让方开具合法合规的收费票据。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受让方全额承担。
3.本次经营权期限为20年。运营期间受让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并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运营期满需无偿完好移交设施设备给区政府指定部门。
4.颐养院规划设置1000张养老床位,其中设置兜底保障型床位300张、应急床位20张,受让方承诺须优先保障增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兜底保障型、应急床位可动态调整。
5.受让方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各项经营所需证照手续,且须在2026年年底完成增城区子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
6.收费标准严格依据广州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指引以及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7.受让方须打造区级失能与认知症照护中心,设立护理院开展医养结合与临终关怀服务,建设人才培养基地,积极对接广东院舍照顾服务计划,探索康养旅居服务,推动智慧养老与适老化产品落地。
8.在经营期内,受让方须确保颐养院的服务体系、设施配备及运营管理全面符合五星级养老机构标准,并承诺在正式运营后两年内通过五星级养老机构复评。同时,受让方应逐步提升机构入住率,确保第一年养老床位入住率超过35%,第二年养老床位入住率超过50%,并在五年内实现养老床位入住率超过70%。
1.受让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确需变更的,应提前向转让方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同意。
2.受让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及员工本人意愿,优先聘用区颐养院原有留存的工作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持人员队伍稳定,确保区颐养院运营平稳有序。
3.受让方负责所有设施设备(包括原有及新增)的日常管理、运营维护和常规维修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受让方在运营期内增添的设施设备,在协议期满后继续留用于增城区颐养院。
4.受让方应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以及按照消防、食品、卫生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明确各岗位有关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5.受让方对外开展宣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6.受让方须将区颐养院打造成为区级失能照护中心,重点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设立认知症障碍照护专区,配备专业化设施设备和照护团队,切实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刚性护理需求。在此基础上,强化与区、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协同,共同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同时与农村敬老院建立“1+N”帮扶协作关系,通过派员驻点、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资源共享等方式,带动其提升管理及服务水平。
7.受让方须依托现有护理楼设施,设立一家达到一级及以上标准的护理院,合理配置医疗护理及临终关怀床位。在医疗方面,应与就近的三甲医院建立绿色通道,为长者提供基础诊疗、康复保健、急慢病管理及专家服务,并定期举办健康讲座。在临终关怀方面,应组建专业团队,为长者提供疼痛管理、身心照护与心理慰藉,充分尊重其个人与家属意愿,全力维护生命末期的质量与尊严。
8.受让方须以区颐养院为依托,建设集孵化、培训、实践、认证于一体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基地。通过构建系统化培训体系,联合增城区内专业院校及行业机构共同开展技能培训,提供充足实践岗位,规范资质认证流程,并为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从而推动增城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发展。
9.受让方应积极推动项目达到香港养老服务的相关认可标准,吸引包括香港长者在内的境外及粤港澳大湾区长者群体入住。受让方需设立符合境外长者需求的专项服务区域,并在基础养老服务之上,提供满足跨境养老需求的特色配套服务(如跨境医疗衔接、陪诊、康复支持等),以提升项目的区域品牌影响力与国际服务水平。
10.受让方应充分利用增城区生态及文旅资源,结合机构自身条件,规划并开展康养旅居服务。可设置旅居养老专用床位,设计融合本地特色的康养旅游线路与活动套餐,与区域内旅游景区、交通服务等资源联动,为长者提供短期居住、健康疗养、休闲旅游相结合的服务,打造具有吸引力的区域性康养旅居目的地。
11.受让方应积极引入智慧养老、康复辅具、适老化产品等银发经济相关技术与产品,在机构内设立场景化体验与展示空间。受让方可与高校、科研机构或相关企业合作,开展智慧养老技术应用试点、新产品体验与推广等活动,推动养老服务与产品研发的供需对接,助力本地银发经济生态构建与产业集聚。
12.受让方运营管理期间,转让方每年单独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受让方的日常管理运营和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评估连续两个年度不合格的,则转让方有权启动受让方的退出机制。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委托方所有,不足部分由意向方补足。
1、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1.5%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的,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成交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付,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成交方应在保证金发生扣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足。
2、如成交方未能按公告规定支付交易价款,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方资格,该成交方视为违约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扣除其应付给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委托方所有。
3、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须于发出《成交通知书》后,将报名登记时所上传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自然人应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否则,视为其违约。
4、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1.成交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交纳服务费。
2.成交方应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另行交纳服务费,不能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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