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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保障委托方收益不低于人民币61,259,200元(最终土地作价金额,以本次摘牌后的金额为准,合作期不作变更)的前提下,双方合作开发本项目。
2、委托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作价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1,259,200元(最终土地作价金额,以本次摘牌后的金额为准,合作期不作变更);意向方以《资产评估报告》综合开发支出金额115,387,355元为基础,双方初始合作股比为委托方占35%,意向方占65%。
3、意向方以货币资金出资,负责本项目全部开发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报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配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全部税费、销售、售后、验收、补缴土地出让金、初始登记、配建和谐路、及和谐路现有管网管线迁移(须按照沙湾供电部门要求的时间内,自行出资完成因本项目引起的110千伏龙岐输变电工程电缆管廊和谐路段迁改工程)等全部费用。
4、意向方签订正式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意向方向委托方支付300万元保证金(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转为预付的销售收入);意向方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的7个工作日内,意向方向委托方预付销售收入(实际支付金额为最终土地作价金额减除300万元)。
5、本项目全部可售商品销售完毕,意向方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清税款后,凭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重新核定综合开发支出的实际发生额,并与委托方最终土地作价金额,重新计算实际投资总额及实际合作股比,双方按实际合作股比对本项目销售收入进行分配。
①当销售收入总额等于或大于实际投资总额时,双方按实际股比对销售收入进行分配;②当销售收入总额少于实际投资总额时,预付销售收入即为委托方最终在本项目的收益。
1、本项目现有建设指标依据穗规批〔2011〕151号批复数据,因金沙丽水花园区域的控制性规划已经调整,本项目后续的开发建设,须对金沙丽水花园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实际建设指标以最终规划批复为准。
2、本项目土地权属始终登记在委托方名下,意向方同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委托方及委托方上级主管部门制度的前提下,负责全部出资及运营,并以委托方的名义对本项目进行开发、建设、销售、验收等工作,也同意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实施开发,完善必要的申报流程。
3、意向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约2年内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以全面动工建设。如果由意向方原因导致超期的,则意向方已预支的资金不再用作本项目合作计价分配之用,委托方不予退回,意向方在本项目已投入的费用也由意向方自行承担,意向方不得向委托方追偿,如非意向方原因则时间顺延。
4、意向方已清楚明白本项目的规划情况,也充分预计到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对本项目及周边土地规划的更改,包括但不限于需要调整金沙丽水花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配件和谐路、及和谐路现有管网管线迁移等。且本项目作为金沙丽水花园小区最后一个项目,意向方清楚明白到职能部门会对本项目的开发建设有更加严格的报批、审核、监督的工作。
5、在会计核算上,本项目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方式,单独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依法纳税。
1、被确认为合作方的意向方按约定与委托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合作方应按约定与委托方签署《合作开发合同》。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合作方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被确认为合作方的意向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州产权交易所限公司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委托方所有。
3、意向方违反交易规则、本公告或《合作开发合同》的约定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4、合作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合作开发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合作开发合同》生效并收齐交易服务费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号。
本委托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真实意愿表示,产权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本次交易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委托方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本委托方义务;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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