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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候选人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若成交方未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4.征集到1家及以上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如有)意向方,采取现场多轮报价,全程遵循“租期总租金价格优先”核心原则。
(一)具备参与报价资格的意向方凭以下文件之一参与现场多轮次报价:
1.身份证明(意向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2.如委托代理人参与报价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有效的委托证明文件。
3.如更换委托代理人参与报价的,须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文件原件、委托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新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文件如为原件的,仅需要核对原件;如为复印件,意向方需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二)意向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正确签署的报价文件(即):
1.意向方提交的《租金报价书》中报价栏所填列的价格必须唯一,字体必须清晰、明确。
2.《租金报价书》《租金报价书》(优先权版)上须由意向方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如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如委托代理人参与交易的,委托代理人应在《租金报价书》《租金报价书》(优先权版)上签字,委托人应当同时出具有效的委托证明文件(证明具有现场决定报价及变更报价的受托权限)。
3.《租金报价书》上需填写内容包括首年首月租金(不得低于挂牌价格)、装修免租期(不得高于3个月)、递增率(不得低于3%)以及明确是否转租(不得留白、模糊表述)。【具体报价要求详见附件《租金报价书》《租金报价书》(优先权版)版本】
(三)报价程序
1.意向方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将报价文件在本所工作人员监督下投放到由本所加封的报价箱中。如意向方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未能将其报价文件投放到本所指定的报价箱中,则视为其放弃。
2.公布报价前,由本所工作人员检查意向方提交的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报价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提交的,将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3.报价文件经确认完好无损后,由本所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意向方名称(姓名)及其报价,并做好记录。
4.若报价文件拆封后,经广州产权交易所审查不符合报价规则规定的,将视为无效报价文件,并做好记录。
5.本所工作人员公布每一轮次有效最高报价和报价最高的意向方。
6.第一轮报价(20分钟):第一轮报价时间届满后,按照“租期总租金价格优先”(保留两位小数点计算)的原则对各意向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租期总租金最高的报价为第一轮最高报价,并且以该报价作为第二轮报价的基础底价。
如第一轮未产生有效报价,则视为各意向方违反项目公告“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但项目优先权人选择行权、提交《租金报价书》(优先权版)达成交易的,各意向方可退回交易保证金,否则交易保证金均不得退回。
如第一轮未产生有效报价,优先权人选择行权的,应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租金报价书》(优先权版),其后将被确认为本标的成交方。如优先权人选择行权、但未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租金报价书》(优先权版)的,则被视为违反了项目公告“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优先权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7. 第二轮报价(10分钟):第一轮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意向方可再次填写《租金报价书》,在第二轮报价的基础底价(即第一轮最高报价)进行加价报价。如第二轮报价的租期总租金低于或等于第一轮的最高报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如第二轮产生新的最高报价,则该最高报价作为第三轮报价的基础底价,第二轮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意向方可再次填写《租金报价书》,在第三轮报价的基础底价(即第二轮最高报价)进行加价报价。以此类推,直至当轮次报价不再产生新的有效最高报价为止。
在每轮次报价产生新的有效最高报价的前提下,该轮未提交报价或提交无效报价的意向方,视为自动退出该轮次交易(即彻底退出竞价),不再参与后续各轮报价。
8.成交方确认:
(1)无优先权人情况
项目没有优先权人的或优先权人不按规定行使优先权的,该轮次的最高报价人为成交方,其最高报价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①自第二轮报价起,若任一报价轮次未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的,则以上一轮次最高报价作为本标的最高报价。
②若本标的最高报价仅由一家意向方作出,无论系哪一轮次,则确认该报价意向方为成交方,该最高报价即为本标的成交价。
③若有两家或以上意向方均报出本标的最高报价,优先确定在《租金报价书》“是否转租” 栏目选择“否” 的意向方为成交方。如两家或以上意向方既报出本标的最高报价,且“是否转租”选择情况一致的,则组织该部分意向方在本标的最高报价基础上继续轮次报价,直至确定成交方。
在满足前述继续报价条件的情形下,若相关意向方均未在本标的最高报价基础上予以加价,致使项目未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的,由本所组织通过现场摇珠方式确定成交方,并由该成交方按照本轮基础报价的价格予以成交。
(2)有优先权人情况
①当意向方报价有效,并产生最高报价后,本所工作人员将当场询问优先权人是否以标的最高报价人的报价提请优先权人行权,优先权人应即场以书面形式(提交《租金报价书》(优先权版))表明是否以本标的最高报价及其他同等交易条件行使优先承租权。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
②若首轮报价没有产生有效报价的,则视为意向方放弃承租交易标的,本所工作人员将当场询问优先权人是否以挂牌价格提请优先权人确认是否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即场以书面形式(提交《租金报价书》(优先权版))表明是否以挂牌价格行使优先承租权(提交《租金报价书》(优先权版)),否则,视为其放弃承租交易标的。
9. 报价结束后,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提交《租金报价书(优先权版)》并按要求签订相关交易文件后,该优先权人被确认为成交方,其行权价格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10. 报价结束后,项目没有优先权人的或优先权人未按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最高报价人的成交候选人按要求签订相关交易文件后,该最高报价人的成交候选人被确认为成交方,其最高报价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四)现场多轮报价未尽事宜以附件《现场多轮次报价实施办法南方电网出租项目)》为准
1. 此次出租用途存在与证载用途不完全一致的情况(详见附件列表),由承租方根据其实际经营使用情况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批改变证载的用途,承租方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租方(或权属人)及广州产权交易所的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须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而要求退租的,其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2. 标的包含子标的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红珠路14号仓库土地(证载地址为新华镇华南路23号),土地上存在一栋占地面积为232.28平方米、楼高2层的建筑物(总面积471.55平方米)以及约1209.68平方米的临时建筑未办理相关报建,仅作为土地出租的配套物业可提供承租方使用,如因配套使用的面积被拆除的,不得影响本标的的租金。在使用过程中,承租方自行承担配套面积的管理和使用经营风险。
3. 出租方(委托方)对出租标的按照现有质量、现有的物业结构交付给承租方使用,不包括租赁物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4. 未经出租方(委托方)同意,不得改变租赁物业的用途。
5. 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承租期间符合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证照和卫生、环保、消防及安全等审批手续,出租方(委托方)对承租方办理相关证照及手续给予相应协助。
6. 承租方如需室内、外装修,应找有相应资质的公司承接,并在装修前提供施工图给出租方(委托方)审核,经出租方(委托方)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如承租方将其室内、外装修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承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 承租方已清楚明确知道租赁物产权证载规划用途、消防状况、可供用电情况,并已清楚了解租赁物场地状况和交付标准,如因租赁物规划用途、可供用电问题,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及在日后的使用、经营过程中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追究出租方(委托方)任何责任。
8. 出租标的不得储存危险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腐蚀性物品及挥发性气体,不得储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共环境的物品,必要时出租方有义务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承租方进行依法检查。
9. 合同履约保证金:承租方与出租方(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须向出租方(委托方)交纳相当于合同首年月租金2倍金额的租赁保证金。
10. 承租方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装修或施工单位设计施工,确保租赁物主体结构安全,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及消防报建、报装和验收手续,并提供设计图(一份)和消防验收报告副本(一份)供出租方(委托方)存档。无合法手续不得施工建设,否则视为违约。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对所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或在租赁场所建造的附着物归物业权属人所有,无论何时,对于已经建成的建筑物(附着物),承租方不得拆除和恶意损坏,需将租赁物完整、无偿地移交物业权属人,承租方不得损坏水电管网气线及固定的装饰。
11. 承租方需按要求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等。出租方(委托方)以物业现状交付承租方,配合承租方办理相关证照,但不保证办理进度和结果。承租方应在项目报名前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如因政策原因未能顺利办证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相关风险及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 承租方在物业使用过程中,需要加强日常运营管理,租赁期内包括但不限于创文创卫、安全生产、防灾、应急等工作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各类合理工作要求,不得私自违章改扩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占道经营,不得偷排工业废水、私自倾倒生产废料/建筑垃圾等。如有违反上述管理要求,出租方(委托方)将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承租方不予配合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物业权属人有权没收保证金,终止合同,收回物业,并要求承租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13.其他出租方(委托方)根据物业实际情况披露的规范承租要求、物业瑕疵等问题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模板。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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