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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的1%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如成交价格高于挂牌价格成交,则成交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增值服务费,按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增值部分的5%计算。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查封、抵押情况。
2.该出租标的按现状对外公开招租,意向承租方可到标的现场了解各项设施设备的配置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承租方需按确定经营范围的实际经营需求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出租方关于物业装修改造的相关要求,承租方除需要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备物业装修改造事项,同时也须将相关装修改造方案报出租方审批,待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图施工。
4.现状的瑕疵属于物业本身的缺陷,意向承租方愿意承担出租标的瑕疵或缺陷可能对租赁物业使用和管理造成的风险,并不因此而延迟、拒绝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5.承租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完善该物业的消防装修整改及申报验收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消防专项验收后方可正常营业。不得以租赁物性质用途、无法办理二次消防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延期支付租金、免租、降租、索赔或终止租赁合同等。承租方负责按政府部门和出租方的相关要求对出租标的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消防整改及验收,消防整改及验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不予整改或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合同约定全部保证金。
6.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向出租方支付装修试业期租金总金额。(注:该总金额等于首年正常合同期的1个月租金总额,装修试业期总时长为起租之日算起的前4个月)
7.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等于合同最后一年的2个月租金及2个月物业管理费之和)以及水电保证金人民币9万元及场地复原保证金9万元,以上租赁保证金及押金合同期内由出租方保管。
8.出租标的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等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标的现行物业管理费标准为6元/㎡/月,按建筑面积计费收取。
9.承租方知晓出租标的证载用途分别是商业、办公(注:其中华乐路57号首层自编之二不动产权证规划用途为商业,华乐路53,57号二楼全层不动产权证规划用途为办公),需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至出租标的投入使用(营业)前,自行办妥一切相关的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能投入使用,合法合规经营。并承诺不会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而拒绝履行租赁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
10.未经出租人另行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部转租或委托第三方经营。承租人自己或招商的业态均需提前征求出租方的同意。经出租方同意的分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承租方负责。分租的其他具体约定详见合同范本中的对应条款。
11.承租方已充分了解出租标的华乐路53,57号二楼全层中的南侧区域内的消防疏散楼梯通道须经过一楼第三方产权人的区域。承租方租赁该物业后因办理二次消防验收或满足日常消防所需,可能需要自行与一楼该第三方产权人协商沟通并存在无法协商一致导致华乐路53,57号二楼全层消防不合规的风险。意向承租方提交报价即视为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详见公开附件中的首层及二层平面图)
12.华乐路53,57号二楼全层南塔内的专用消防楼梯间内二楼至楼上三楼的楼梯洞口现状为被封闭为三楼的楼板,同时2楼的楼梯间相邻的空洞部位现状被封闭为楼板,以上两处楼板存在后续因消防验收或其他原因,被政府部门或三楼的产权人或相关第三方拆除恢复原状的风险。意向承租方提交报价即视为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13.华乐路53,57号二楼中北侧区域内有一处1层至3层的专用消防疏散楼梯,承租方承租后不得堵塞、改建、拆除该消防楼梯。(详见公开附件中的首层及二层平面图)
14.华乐路57号首层自编之二及华乐路53,57号二楼全层无烟道及餐饮经营所需的隔油池等设施。
15.出租标的占用中,起租时间不早于原租赁合同期满次日,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如在原租赁合同期满起3个月后,因出租方原因无法交付场地,交易双方可协商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责任,承租方已缴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16.承租方承诺投入项目升级改造装修的费用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承租方须提供项目的升级改造方案,对外立面、门窗、消防、室内装修升级改造,完成所有装修改造项目后,并提供相关投入凭证给出租方予以核实确认。承租方不得以取消合同手续为由向出租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赔偿或其他权利。
17.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同意,承租方须与权属人签订租赁合同。
18.本信息公告的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均作为交易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承租方应严格履行。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广州产权交易所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广州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4.我方如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我方如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诺在工商登记存续期内没有因租赁关系、借贷关系被起诉为被告人或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被起诉对象包括:工商登记存续期内登记及已变更的企业、法人代表人、股东和主要负责人等。
6.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承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完善该物业的消防装修整改及申报验收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消防专项验收后方可正常营业。不得以租赁物性质用途、无法办理二次消防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延期支付租金、免租、降租、索赔或终止租赁合同等。承租方负责按政府部门和出租方的相关要求对出租标的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消防整改及验收,消防整改及验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不予整改或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合同约定全部保证金。
7.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将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自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经营所需的所有证照和手续。若因不符合使用功能而造成查处、整顿、关停或被投诉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我方全部承担,合同自动解除,我方所交付的租赁保证金出租方可不予退回;同时我方不会以未办理或不能办理与营业相关的证照为由延期缴付、拒付租金或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方追究任何责任。
8.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投入项目升级改造装修的费用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我方须提供项目的升级改造方案,对外立面、门窗、消防、室内装修升级改造,完成所有装修改造项目后,并提供相关投入凭证给委托方予以核实确认。我方不得以取消合同手续为由向出租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赔偿或其他权利。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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