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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或评审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在公示期满且未收到异议的,广州产权交易所于公示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 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交易面积即为出租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交易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方均应事先考虑该交易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补偿,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3、出租标的物原建设过程存在报建手续不完善等问题。因历史原因,出租标的未办理房产证,如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三个月内,承租方因标的房产证缺失而未能妥善办理营业执照,双方可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回。如因承租方消极处理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承租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后,单方解除本次交易,承租方不得提出相关异议。
4.承租方必须于签订租赁合同后15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游泳馆所需的证照(包括但不限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和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或因承租方自身原因无法办妥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即时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5.因游泳属高危项目,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需向甲方提交由银行开具的关于本项目的《履约保函》原件,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担保期限至本合同期满之日。若乙方在租赁期内没有违约行为,且在游泳场地开放期间(含乙方培训校队期间)没有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履约保函》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退回给乙方。
6.出租方只提供游泳场地(恒温泳池,配备更衣室)现有附属设施设备。如需增添设施设备,其费用由承租方解决。增添的设施设备在本合同期满或解除时,在不损害游泳场地及其原有设施设备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由承租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如逾期拆除或不拆除的,视为承租方同意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7.如承租方基于办理证照或者实际经营中须要对该游泳池的场地或者固定设施进行更换、维修、建设或者重新购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递交申请。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对游泳场地及其固定设施进行加建、改建或拆建,对游泳场地的装修项目应当经过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经出租同意的固定设施购置和施工工程成果,其物权归出租方,租赁期限届满后由出租方无条件回收使用,不作任何补偿。
8.游泳场地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
该游泳场地在出租方上课期间、出租方游泳队训练期间以及举办游泳赛事期间不能对外开放,其余时间(包括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可用于举办15周岁以下学生的游泳培训班,如遇到特殊情况应遵循本校要求进行开放使用。收费标准参照《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穗发改规字〔2025〕1号)执行。承租方制定的收费定价及场地开放方案,须将收费定价及开放方案书面报送我校,经出租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广州市黄埔区南岗小学游泳场地租赁合同》。
9.承租方须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游泳场地开始使用前自费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及附加游泳池场地责任险(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120万元),保险须将出租方(学校)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 附加被保险人,并将投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出租方审批留存,否则出租方有权禁止承租方使用该游泳场地。一旦该游泳场地内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承租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当先由保险公司或承租方垫付医疗费用和支付保险金进行赔偿,若扣除保险公司理赔款后仍不足以赔偿的损害部分仍由承租方继续赔偿。
10.承租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游泳场地开始使用前自费投保公众场所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保险须将出租方(学校)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 附加被保险人,并将投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出租方审批留存,否则出租方有权禁止承租方使用该游泳场地。一旦该游泳场地内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承租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当先由保险公司或承租方垫付医疗费用和支付保险金进行赔偿,若扣除保险公司理赔款后不足部分仍由承租方继续赔偿。
11.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按要求开具《履约保函》;承租方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开具《履约保函》的,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可单方终止合同。
12.承租方需缴纳该场地评估费用8000元给第三方评估公司。
13.其它事项详见附件租赁合同。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回。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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