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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分方法及标准详见下表。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方法,权重总分100分。评审委员会通过对意向方的评审文件进行综合评分,计算平均分 (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最高者为合作方。若出现两个或以上综合得分最高者,以报价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如报价部分得分也相等,以经营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经营方案得分也相等的,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推选合作方。广州产权交易所将在评审结果确认后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如涉及候选轮候,详见“候选成交规则”。
(二)评审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意向方应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项目电子评审实施办法》,以下要求编制和提交评审文件,若没有提交相应的文件,则在本项目评分项中对应的得分项得零分,若没有提交“*”标识的文件,则视同无效评审文件。
*(三)报价文件:详见下表和公开附件材料《租金报价书》:意向方提交的《租金报价书》中报价栏所填列的价格必须唯一,字体必须清晰、明确,金额的大写和小写必须相符。如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租金报价书》上的报价必须大于或等于挂牌价格,否则为无效文件。《租金报价书》上须由意向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委托代理人参与评审,须提交由意向方委托人出具的合法委托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委托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在《租金报价书》上同时签字。
(四)商务技术文件:详见下表。
(五)意向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 以上评审文件如为复印件,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若原件持有方为第三方且无法取得其签字、盖章的,意向方应提交相关说明文件)。
按首年租金(12个月计算)的成交价格的0.45%收取。
1. 委托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承租方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得变更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减少注册资本;5年后如需变更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前60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协议并没收租赁保证金。
3.交付标准:毛坯交付。
4.出租方给予承租方配置停车免费时长,全年合计75612小时。若核定免费停车时长无法满足承租方实际使用需求,承租方可向出租方另行采购停车时长。
5.意向方在承租该租赁房屋前,已知悉该租赁房屋四至十一层目前的建筑规划用途为办公用途。待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出租方可根据《关于支持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办理消防审批事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建筑业态调整,经相关政府部门对租赁房屋业态调整为“住宿(宾馆、旅馆)”后,承租方承租租赁房屋可用于住宿(宾馆、旅馆)经营用途,承租方应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批准、许可等登记备案手续。若出租方最终无法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同意调整至前述租赁房屋的业态类别或相关政府最终批准的业态不能实现前述经营用途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均无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补偿责任。
6.挂牌价格不含物业管理费:3.8元/㎡/月。
7.项目正式对外运营前,承租方投入的总投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设计费、装修费等费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报出租方核查。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本意向方租赁期内不得调减实缴资本。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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