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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或评审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标的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态)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共有情况。
2、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交易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交易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应事先考虑该交易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如产生的税费(将以税务局计算为准)、交易服务费)。
3、出租用途为光伏发电,承租方须按租赁用途使用,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交纳的租金和相关费用不予退回。
4、本出租标的未补办相关报建及权证资料,出租方需积极协调出租标的使用权单位配合承租方办理发电并网备案等手续,如因承租方消极办理发电并网备案等手续,经出租方通知后仍未在出租方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上述手续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承租方交易保证金后,并单方解除本次交易,承租方不得提出相关异议。
5、出租标的明细详见公开附件《番禺区化龙镇公共屋顶预计可利用面积出租物业统计表》,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相关批准,承租方须与物业对应的出租方签订《番禺区化龙镇分布式光伏发电场地租赁合同》。
6、承租方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2个月内开工,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纳统申报工作,1年内完成出租标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7、承租方保证出租标的光伏发电在租赁期内持续运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严禁转租、分租出租标的,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交纳的租金和相关费用不予退回。
8、意向方需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现状情况,应事先考虑光伏可安装、日照条件等因素的不确定性,被确认为承租方后,须向出租方提供出租标的光伏发电建设设计方案,并自行承担光伏安装、运营等相关风险。除因出租方无法提供相应的权属资料影响承租方光伏报装入案导致扣减的面积外,承租方在承租后不得以光伏无法安装、日照不足等影响发电用电相关情况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如产生的税费(将以税务局计算为准)、交易服务费)。
9、出租标的出租面积为1128平方米,并非实际能够安装光伏板面积,意向方须对出租标的装机容量、是否达到安装光伏板的条件自行判断,出租方不对装机容量、安装光伏板面积、能并入供电局电网的电量作任何保证,承租方也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索要任何赔偿。
10、承租方需按《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版)要求,编制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交出租方审核。
11、承租方需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方案),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2个月内提交出租方审核。设计文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规模与布局、光伏组件选型、支架结构设计、电气系统设计、运维与监控设计、安全与环保设计、风貌管控分析等,对可上人屋面,原则上的施工高度为2.8M。
12、承租方在施工前需对安装光伏的屋顶进行承载力检测,并出具承载力检测报告,确保安装过程符合规范,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同时,对于年代较久远的公共机构建筑,为了避免任何可能的安全隐患,若使用权单位提出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要求,承租方必须积极响应并严格按照使用权单位的具体要求执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13、承租方需承担定期对屋面进行承载力检测及维护检查的职责,对于因施工导致的房屋结构开裂、漏水等问题,在项目运营期间,承租方有义务负责进行相应的维修工作。
14、承租方在施工及运营维护的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服从出租标的使用权单位的物业管理规定,确保所有行为均符合出租标的使用权单位的物业管理要求。
15、租赁标的如遇到征收、拆除、重建或上级政策调整等事项,视为不可抗力,除未利用年限的租金外,承租方不得主张其他补偿。
16、其他详见公开附件《番禺区化龙镇分布式光伏发电场地租赁合同》、《电费划扣协议》、《番禺区化龙镇公共屋顶预计可利用面积出租物业统计表》。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不计息原路退回。
4.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出租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2、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我方承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将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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