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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方和产权人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中央空调、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承租方自行出资装修使用,承担申报、办证、开发、使用、经营、管理物业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亏损、费用、税费及责任,出租方和产权方不保证承租方能获利或收回投资。
2.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租方)与广州巴士集团有限从化分公司(权属方)签订了《自营协议》,明确该物业由权属方全权授权给出租方进行经营管理,租赁合同由出租方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与承租方签订。
3.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出租方给予现状情况介绍。意向方须于完成意向登记到出租标的现场了解物业现状,意向方完成意向登记即表示认可并承诺接受出租方的物业交付条件,意向方不得以细节缺陷作为不符合交付条件理由拒绝接收物业。
4.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承租方在与出租方及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相当于首年的三个月成交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及首月租金的50%作为安全保证金。
5. 物业交付:出租方对出租物业按照现有质量、现有的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不包括出租物业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承租方接收出租物时应检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应于接收房屋后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出租物业合格交付。
6. 水电情况:出租物业现配有水、电、消防等基础设施,用电用水性质为商业。承租方如需安装或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时,应先征得出租方或管理方书面同意,并由承租方负责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出租方或管理方须积极配合;若承租方未征得出租方或管理方书面同意,擅自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 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而引起事故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或管理方无关,因此给出租方或管理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 水电费及管理费约定:承租人需向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广州市佳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水电费及管理费。其中,水电收费标准按照政府定价标准及合理分摊的损耗(含水电公摊、电房、电梯维护费及损耗费用等);出租每个单元管理费按2元/月/平方米标准收取。
8.装修条件: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建审批,不得改建、扩建或者改变该场地的用途,不得对该场地进行装修,否则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可要求承租方恢复该场地的原状或赔偿损失。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对该场地进行装修的,则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时,承租方不得损坏该场地的装修,并无偿、完好地将该场地及装修物移交给出租方。
9.维修责任:在租赁期内,出租方承担出租物业主体结构自然损坏、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维修义务(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及除出租方原因导致出现的维修情况外,其余维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及排水与排污管道的漏水、渗水、堵塞等)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方不得擅自对该物业进行扩建、加建、改建及拆卸相关物品,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该物业。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该物业或由出租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损坏的,其修缮责任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消防情况:子项目目前配备干粉灭火器、消防栓,未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未查阅到相关消防申报手续、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如承租方对现有物业建筑进行装修、改造、改建(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的,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在物业投入运营前须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和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如因出租物业一次消防验收手续问题或物业现状问题,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及在日后的使用、经营过程中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追究出租方或产权方任何责任。
11.承租方已清楚明确知道租赁物规划用途,并已清楚了解租赁物场地状况和交付标准,如因租赁物因产权、规划用途或物业现状的问题,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及在日后的使用、经营过程中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追究出租方或产权方任何责任。出租方和产权方仅协助提供租赁物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给承租方。
12.转租条件:承租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对出租物业进行转让、转租、转包、转借他人、擅自调换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物业,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因经营业态、行业惯例等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应由承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及转租合同内容,合同内容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转租,同时,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署书面转租承诺,并向出租方补充缴纳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一倍保证金,作为转租保证金。
13.免责条款:租赁期内,因政府征地、拆迁、建设、规划调整、场地建设、收储、三旧改造、产权划转、出租方企业改制等原因,需要收回租赁物的。合同提前终止,任何一方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的通知30天内无条件向出租方退回租赁物,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合同相关款项。
14.赁期满物资处置情况: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方除可带走自行购置的非固定安装部分的设施、设备(包括桌椅、可移动电器设备)外,不得带走、拆除或损坏出租物业的其他设施、设备及建筑物、镶嵌在建筑物上的不可移动的所有设施设备。承租方须保持项目场地的完整性,并无偿交还给出租方。出租物业建筑物及设备设施损毁的,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完好,并承担有关费用。经出租方确认后才返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
15.其他重大事项说明详见租赁合同。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另行支付,如有剩余则原路退还承租方。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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