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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出租标的权属方为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利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出租行为已获得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2、该出租标的租期起算日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确定移交时间起算。承租方承诺按地块交付使用的时间进场。承租方在与出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同时需与出租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3、该出租标的用作文化旅游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和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及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如承租方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责任或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承租方同意不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就该土地主张权利及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4、该出租标的应符合相关土地法规,不得违法使用土地按现状出租及移交使用,现状为空置,不能改变土地现状,不得搭建建(构)筑物。任何需新增搭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建筑物,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兴建经营性商业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
5、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负责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完善消防、环保、工商证照申领、水、电、装修等相关手续,相关一切手续及投入由承租方自行承负责担,与出租方无关。
6、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合同版本签署《土地租赁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
7、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8、出租方聘请了第三方机构对该出租标的土地进行了租金评估工作,评估费人民币18595元整。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本出租物业的承租方,则承租方需于发出《成交通知书》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评估单位支付评估费(第三方机构出具收费函)。否则,出租方可取消其承租资格。
9、出租方有权因政府行为、政府项目开发建设等需要随时收回此出租土地(承诺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不作为出租方违约处理,出租方不另作任何经济损失补偿,承租方需无条件服从。
10、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交易面积即为出租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交易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完全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方均应事先考虑该交易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补偿,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11、该出租标的土地临靠河涌,部分土地可能为河道控制范围内(具体位置以水利部门为准),承租方应遵守水利、国土等部门相关规定合法使用。
12、该出租标的无水电设施设备,承租方应充分考虑水电报装及费用,相关手续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3、出租方因政府需要,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收回该土地,在出租方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后(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承租方须无条件在出租方规定的日期内退回该土地(否则视承租方放弃土地上的所有物品,出租方有权任意处理,并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赔偿由此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责任或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承租方同意不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就该土地主张权利及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如果因客观原因(因政府需要提前收地除外)本合同提前终止,且就承租土地存在新承租方或承包方,承租方有权获得一定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综合考虑现场残值及剩余租期,出租方应督促新承租方或承包方向承租方支付该补偿。
14、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承租方同意由出租方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承租方在租赁使用期间所作的投入开展残值评估,承租方认可评估结果并不持异议。出租方在对土地重新对外招租时,招租公告中须明确上述残值由新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3日内支付给承租方,但以最终公示的招租公告为准,如最终公示的招租公告与上述不一致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承租方不得以此追究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聘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残值评估所需的费用由本合同的承租方负责;如承租方不参与竞拍续租的,将视承租方放弃租赁使用期间所作的投入,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不需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15、租赁期内,因承租方经营等自身原因,向出租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则出租方按承租方违约处理,出租方没收承租方所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投入的所有运营成本(包含但不限于装修、设备购置、设施安装等),均视为承租方基于提前解约的自主决定而自愿放弃相关权利,承租方不得就该等投入向出租方主张残值补偿、折价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前述投入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需对承租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16、出租地块邻近地块未来三年作为建设项目施工场地使用,可能存在扬尘、噪音等情况。承租方应提前评估上述情况带来的影响,合同一经签订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或赔偿等责任。
17、承租方承租范围不包括承租土地的低空区域(本协议“低空区域”指的是自地面起至 3000 米垂直高度范围的低空空域,如有建(构)筑物则具体起算点为建(构)筑物屋顶以上或不妨害出租用途为起点至前述3000米止之间空域,以下简称“承租土地地上空间”,租赁协议履行期间,出租方对于承租土地地上空间拥有合法的管理权与使用权,承租方对此知悉且无异议。
18、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继续出租土地的,承租方在同等租赁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
1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公开附件合同。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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