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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该物业的用途为办公,承租方必须按租赁物业的用途依法使用,在未取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该物业的租赁用途不得变更。承租方从事商业活动的,自行办理办公用途转商业手续并承担不能办理的风险。
2.承租方不得经营危险化工行业,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不得经营学童午睡托管,不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明火,不得使用超负荷电器,不得住宿和作为厨房煮食,不得存放"五类车",不得存放电动车和电动车充电,不得作工业生产和小作坊生产,不得违反当地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存放物品或使用物业,不得经营污染大、噪音大的行业,否则一旦发现,出租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没收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
3.意向方已对租赁物业的状况做了充分了解和调查,并没有异议,同意按租赁物业现状完成交付。
4.出租方不承诺也不保证租赁物业配套设施能否符合承租方的具体使用功能和随时变化的环保和安全规范要求,出租方按现状提供给承租方使用,并不承担任何质量责任。承租方承租后,如这些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其使用需要或这些配套设施因根据承租方具体的使用功能而不符合有关规范(特别是消防和环保规范)的,概由承租方自行和自费配置,且在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违约被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所增加的水、电负荷及配套设施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5.特别约定:鉴于出租方是番禺区政府下属托管企业,出租方对合同所涉物业的出租受区政府及其授权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的直接约束。故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番禺区政府或其授权政府部门决定收回出租物业(含土地)的,视为合同因不可归责于租赁双方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出租方有权在提前3个月告知承租方的情况下,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无偿退回出租物业(含土地),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支付任何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
6.意向方依约足额缴纳租赁保证金之日,即视为出租方将该物业及设施按现状(原承租方拆除相关设施设备后退场之现状)完成交付之日,双方无需另行办理其他交付手续。如因承租方原因延迟接收该物业的,承租方在出租方正式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能办理接收手续的,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及已交费用(如有);如承租方拒绝接收该物业的行为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承租方对承租物业进行涉及结构的任何装修或改造,须提前15天通知出租方并提供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公司盖章的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给出租方审核、备案,承租方未取得出租方审核同意的不得施工。
8.对于第三方(如相邻物业)原因造成的物业损坏、漏水等,其维修及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承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与出租方无关。对于物业结构原因产生的渗水、漏水导致承租方经济损失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9.租赁范围内的安保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10.因经营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水电费、垃圾费、装修维护、管理费、垃圾费、治安费等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分摊费用:垃圾清运费、电梯维修保养费等均按其租赁的面积与2-14楼总面积比例承担69.18%;水、电损耗及负荷费均按独立用水、电量与总用水、电量的比例分摊。
12.如因出租方原因延迟交付该物业的,出租方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计收取相关费用。如在合同签订后该物业因任何原因不能交付给承租方超过6个月的,则承租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承租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该物业的交付时间和租赁起止日均据实顺延,该情形出现时,均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约,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回。
13.其他内容详细见《物业租赁合同》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优先权人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适用于约定交易服务费由成交方另行支付情形);
5.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方在诚意金/交易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后申请退出交易程序;
6.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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