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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2.其他事项参见《实物资产清单》等留存于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二、转让方简况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2.若挂牌期满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联系方式:任先生 13522161404 。
3.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4.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实物资产清单》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5.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6.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实物资产清单仅供参考。涉及后续竞价的,请各意向方在对转让标的实物现状充分估计产权、结构、用途、性能、质量、数量、材质、税率、搬运、拆卸等交易风险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报价,交易合同不因该等因素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该等因素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7.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8.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9.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和交易价款转入深圳联交所指定结算账户。
10.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1.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需对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1)我方知悉转让方不保证本次交易标的状况,实物资产清单仅供参考,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资产交易合同不因标的资产产权、结构、用途、性能、质量、数量、材质、税率等交易风险因素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该等因素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我方不得要求转让方给予补偿。
(2)我方同意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5工作日内完成资产移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搬运清理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涉及的现场协调、水电、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一切费用)。如因我方原因造成转让方、我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我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搬运时由我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均由我方自行负责;
(3)我方同意如未按照交易条件约定办理后续成交手续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交易并在扣除交易保证金后将项目再次挂牌,再次挂牌成交价低于本次的,转让方有权要求我方补足。
13.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225004622991000002
开 户 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四、信息披露期
五、特别提示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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