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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版本与权属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提供《承诺函》,承诺若出现拖欠租金等违约情况,同意出租方对租赁标的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成交方承担。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毛坯状态(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依附于出租标的可拆除的装修装饰状况,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出租方已将出租标的现有情况全部披露,意向承租方须在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保证金前对出租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规划功能、消防、间隔、结构、交付标准、产权、资料等)做充分了解。
3.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授权,承租方须与权属人签署租赁合同。
4.承租方在租赁前已清楚知悉房屋的一切情况,承租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消防、环保条例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自行办妥租赁备案、营业执照、报建、规划、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等手续,申报手续的资料由承租方自行向有关单位获取,并承担办理的结果及相应责任。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不能履约租赁合同相关事项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办理(或变更)报建、经营证照及有关手续时,出租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现有的相关资料协助,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的报建、经营证照及有关手续无法办妥带来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
5.承租方不得将出租标的擅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
6.租赁期内,如承租方违约,经出租方提出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完成的,出租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承租方整改结果符合出租方要求;如租赁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提前解除、终止或出租方依法、依约解除,而承租方拒不撤场的,出租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因出租方依法依约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如上述承租方行为对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承租方应负责赔偿。
7.本次出租过程涉及的除交易服务费外的一切税、费、金由交易双方依法承担。
8.合同租赁保证金为最后一年月租的2倍,租金不含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9.承租方按现状使用水、电,如水、电负荷超过额定容量的,承租方需自行向供水或供电部门申请增加容量,出租方配合承租方办理相关手续,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10.出租标的占用中,如非原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天后,出租方及原承租方需与承租方协商退场事宜及现场装修补偿情况,因原承租方原因未退场导致出租方不能交付时,交易双方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承租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场地;
(2)交易双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承租方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回。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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