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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2.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成交结果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的软件和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出租情况。
2.出租标的出租用途为停车场。成交方须按租赁用途使用,出租方按现状出租,须知悉并接受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成交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租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如成交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而要求退租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意向方一旦交纳诚意金,视为对现场情况和合同内容均清晰,无疑义。
4.意向方需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需自行对承担出租标的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自行承担承租出租标的产生的所有风险。
5.标的物现状为3个无障碍车位;涉及20台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204个泊位,其中:13个泊位的容车规格为车长≤4700mm、车宽≤1800mm、车高≤1450mm,车重≤1500kg;44个泊位的容车规格为车长≤5000mm、车宽≤1800mm、车高≤1450mm,车重≤1500kg;142个泊位的容车规格为车长≤5000mm、车宽≤1800mm、车高≤1550mm,车重≤1500kg;5个泊位的容车规格为车长≤5000mm、车宽≤1800mm、车高≤1550mm,车重≤1700kg。其余物品、软件、场所均不属于出租范围。
6.成交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出资完成全部改造工作。承包经营出租范围内的一切物品、软件等,一经购入,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等均即无偿转移为出租方资产。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成交方不得自行作任何处理。如有损坏,成交方需向出租方照价赔偿。
7.成交方不得擅自将出租标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承包经营出租区域对外开放时间与广州艺术博物院(广州美术馆)对外开放时间一致,一般为周二至周日9:00-17:30,周一闭馆(除法定假日外),如有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告为准。除上述时间段外,不允许社会人员到承包经营出租区域取车,但可对已在场内的车辆继续计算停车费。
9.成交方应于承包经营出租期间至少聘用5名工作人员(其中应每天至少安排1名工作人员在车辆地面入口处),负责现场指引、疏导、管理车辆和人员,确保安全,杜绝交通拥堵、秩序混乱。
10.未经广州艺术博物院(广州美术馆)批准,成交方不得允许新能源车进入承包经营出租区域。广州艺术博物院(广州美术馆)指定车辆任何时候通过道闸进、出地下停车库,成交方均应予以积极配合。
11.成交方需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对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12.使用成交方承包经营承租车位的车辆指定由广州艺术博物院(广州美术馆)东一门进出。
13.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内容见《广州艺术博物院(广州美术馆)地下停车库承包经营出租合同》。
14.本项目采用交易保证金浮动模式:
(1)意向方参与本项目报名的,须按信息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交纳诚意金100000元(人民币十万元整)。
(2)意向方资格审核通过后,其所交纳的诚意金的部分金额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本项目交易保证金采用浮动模式,其中按阶段分为基础保证金(按挂牌月租金×3)、竞价保证金(按意向方在竞价时段的出价×3,当该保证金额高于10万元时,按10万元封顶)。
(3)意向方参与竞价环节报价的,其交易保证金由基础保证金模式自动切换为竞价保证金模式。意向方出价被确认为最高报价的,其应按本项目信息公告及交易组织要求办理交易文件(含租赁合同等)签署、相关费用缴纳等。
(4)若意向方违反本项目信息公告“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的,其交易保证金(基础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在扣除该交易保证金后,如该意向方所交纳诚意金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交易机构无息原路退回。
(5)意向方参与本项目报名,即视为其已详尽阅读、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及附件(含租赁合同范本、竞价规则)的全部内容。意向方参与竞价环节的,即视为其已对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权属、面积、结构、瑕疵等)及本项目交易保证金设置规则完成全面了解与评估,并同意自行承担因违反交易要求、交易制度等所引致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后果。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其交易保证金(基础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1. 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 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 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 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 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1.意向方参与本项目报名的,须按信息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交纳诚意金100000元(人民币十万元整)。
2.意向方资格审核通过后,其所交纳的诚意金的部分金额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本项目交易保证金采用浮动模式,其中按阶段分为基础保证金(按挂牌月租金×3)、竞价保证金(按意向方在竞价时段的出价×3,当该保证金额高于10万元时,按10万元封顶)。
3.意向方参与竞价环节报价的,其交易保证金由基础保证金模式自动切换为竞价保证金模式。意向方出价被确认为最高报价的,其应按本项目信息公告及交易组织要求办理交易文件(含租赁合同等)签署、相关费用交纳等。
4.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不计息原路退回。
5.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诚意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6.若意向方违反本项目信息公告“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的,其交易保证金(基础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在扣除该交易保证金后,如该意向方所交纳诚意金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7.意向方参与本项目报名,即视为其已详尽阅读、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及附件(含租赁合同范本、竞价规则)的全部内容。意向方参与竞价环节的,即视为其已对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权属、面积、结构、瑕疵等)及本项目交易保证金设置规则完成全面了解与评估,并同意自行承担因违反交易要求、交易制度等所引致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后果。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招商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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