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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出租方名称:内蒙古沿河流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告知
1、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标的以现状为准。
2、标的勘验: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戴雨迪,电话:15894967799。
3、承租方承租后,承租方仅可根据大棚使用性质合理使用大棚,不得经营可能产生污染的各种作坊、危、化工类相关产业,不得经营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4、本出租标的为生态大棚,大棚框架完好,大棚内无采暖设备,具体情况以实际现场勘验为准。披露信息仅供参考。实测面积,最终结果以现场勘验为准,后续实测面积与本次披露的实测面积若有差异,不调整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5、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各意向承租方拟参与本项目报名时,需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各意向受让方确定参与本项目报价(根据公告约定需要资格审核的,需要在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项目报价),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系统内通过钱包账户完成拟参与项目保证金支付。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无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租金按年结算,除首年租金外剩余年度租金由出租方、承租方自行结算,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3、《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将承租押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出租方在收到首年租金、承租押金后10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承租方在承租合同到期后,书面向出租方提出押金退还申请,经出租方验收确认承租方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后无息原渠道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按照《租赁合同》履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对承租大棚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大棚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设施。大棚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及出现损坏或丢失及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均有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大棚的维修改善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改变大棚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进行部分修缮、装饰及不改变设施、大棚结构的改造,承租方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项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时,承租方应自行拆除修缮改造部分;无论是否获得出租方同意,均无权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补偿、赔偿。 6、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大棚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抵押、担保等,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大棚。
7、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电费、水费等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与租赁相关的一切经营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电费执行当地农业生产用电官方定价,由承租方按实际产生费用足额结算,相关费用一年收取一次统一由出租方代收。
8、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9、承租方须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按环保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禁止丢弃、倾倒使用过程中的农药、化肥及包装物等;严禁使用长效农药;造成承租大棚环境污染,由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0、承租方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承租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租赁期间,因政府收回、征用、开发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终止的,出租方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前60日通知承租方,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同时出租方根据自身需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设施。如发生上述情形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方需无条件搬出并交还该设施,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费用,当年已缴纳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期限进行结算。
12、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3、本次标的出租,承租方须自行了解、办理权属备案等事宜。出租方负责提供权属相关资料。
14、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授权委托书.docx
3.受让申请书.doc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doc
1、缴纳:详见明细表;截止时间2026-07-3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出租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a、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b、被确定为承租方后 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无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租金、押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c、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d、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e、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若竞租成功,无以上违约情形,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首年租金的等额部分;若竞租不成功,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承租方。
出租大棚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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