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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转让方名称:乌海市维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该房产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5030420140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50304201407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15030420141021010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乌)房预销售证第三号、第三十号,并于2014年6月30日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自2014年6月30日至2054年3月1日止。土地出让金已足额缴纳,无欠缴土地出让金。
设计用途:商业。建筑结构:钢混结构。
产权归属说明:本项目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全部归属转让方单独所有,无共有产权人;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建设等权属争议。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房地主体一致,遵循房地一体处置原则,项目配套物业用房、配电房、水泵房等公共配套,按法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本次转让标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为10688.4平方米,房产具体位置、房源、面积、权属等详细信息以《房屋公开转让明细清单》为准。
本次转让房产均可办理不动产权证。
本项目房产未设置抵押,不存在司法查封。本项目部分房产已经对外租赁,租赁不影响不动产权证办理。租赁资产详情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实地勘验, 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下的权利义务,租赁合同需延续到期。转让方已收取租金不予退还最终受让方。
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地产数据、图片、权属、类型仅供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交易价款不因房产面积变化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
请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并与转让方详细了解标的情况,报名时须上传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项目勘验表》。
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交易保证金。
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承担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 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依据交易流程确定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现场勘验确认表》、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并将全额金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内、支付全部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内。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受让方需在交易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交接,受让方每延迟一日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转让方按照成交价的5‰收取违约金。受让方需在办理资产交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交接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 中心收到转受让双方共同出具的《资产交接完毕说明》,将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无息原渠道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5、标的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自交易合同签订完毕之日起,标的资产所有权转让至最终受让方,同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等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6、标的资产完成交接后,转让方负责配合受让方办理标的资产不动产权证,涉及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7、本次转让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各项契税等,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除外)由受让方承担,房产交付后产生的全部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8、本次标的转让不允许受让方联合受让。
9、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10、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工作日工作时间提前预约
勘验联系人:班先生15044770065
受让申请书.doc
项目勘验表.docx
1、缴纳:金额5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10-1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 报名并缴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 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 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4) 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 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中心收到资产交接完毕说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受让方。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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