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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一、该项目不存在优先受让权人。
二、特别告知事项:
(一)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查阅尽调。联系电话:18720109085。
(二)受让方承诺受让股权交易标的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三)标的公司名下主要资产
1.标的公司赣州瑞之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为:于都赛格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的不良债权以及位于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于山大道书香门第第二层02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赣(2026)不动产权第0012180号),建筑面积2239.96㎡,用途为商业,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2.抵债商铺系标的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2022年9月26日,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处收购了于都赛格易购商贸有限公司1户不良债权;
(2)2023年7月31日,标的公司自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收购了于都赛格易购商贸有限公司1户不良债权;
(3)2023年11月25日,于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731执6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变更标的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4)2024年6月28日,于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731执61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该商铺作价9,742,500元交付标的公司抵偿债务;
(5)标的公司已完成商铺过户手续并取得不动产权证(赣(2026)不动产权第0012180号)。
3.抵债商铺目前不存在权利限制(如抵押、查封等)。相关评估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查阅尽调。
4.标的公司对该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与该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债务人于都赛格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该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该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该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该债权属于金融不良债权,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买受人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所有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最终受让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等文件规定,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成为受让方后,应主动向转让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非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如有)、受益所有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办理股权过户交割前,标的公司须清偿对转让方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否则转让方有权不予配合办理交割过户手续。
(六)标的公司目前注册资本实缴金额为0元,受让人在股权交割前应完成受让股权对应注册资本的实缴出资。
(七)转让方未向股交中心提交其内部有权机构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文件以及标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各意向受让方如需了解情况,请受让方自行联系转让方进行了解。
(八)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标的资产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准许条件,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九)转让标的需以其现状为准,转让方不承担转让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决定竞买行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意向受让方必须开设e交易平台账户。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十一)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1)接受并同意转让方及标的企业按抵债商铺的实际状态交付;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
(2)抵债商铺对应土地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3)同意抵债商铺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屋实际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标的企业承担,交付之后产生的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在抵债商铺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费用由标的企业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同意抵债商铺交易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方双方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行了解抵债商铺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转让方及标的企业予以必要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抵债商铺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6)意向受让方同意确因特殊情况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房屋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指定账户。
3、采用货币资金受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优先于采用资产置换形式受让标的意向受让方。
4、若信息公告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5、如最终受让方以资产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需在向股交中心提交受让登记申请时,明确此种结算方式,未明确的,视为采取货币资金受让。拟置换的资产评估价格须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转让方不对最终受让方弥补差价。如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以资产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由转让方自行确定受让方。
6、本项目内股交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若竞价成功后最终受让方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费用的,股交中心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意向受让方须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或相关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7、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易合同》(以届时实际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准)签订。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后的_5__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分期首付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分期付款情形下剩余交易价款还需依据《交易合同》支付。采用资产置换的依据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8、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9、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10、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转让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1、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实现受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承诺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13、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14、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受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各项相关政策及法规,自行判断是否受让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股交中心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股交中心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股交中心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股交中心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15、本次股权过户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16、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小写¥ 1,000,000.00)
2、交纳时间:信息公告截止日17时之前(以实际到账为准)。
3、交纳方式:根据转让方及项目特殊要求,本次保证金交纳采取线下交纳方式。线下交纳指意向受让方直接将保证金转至转让方账户,保证金由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自行协商处理,所涉款项不通过股交中心,相关保证金退款及价款交割等费用事宜由转让方自行处理,股交中心不对此承担任何义务与法律责任,但意向受让方应在缴纳完保证金后向股交中心提供保证金付款凭证,转让方应在收到保证金后向股交中心提供相关函件。
4、保证金交纳账户:
户名:南昌荣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8115701013000297306
5、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保证金接收方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作为交易服务费缴纳方而未缴纳交易服务费的;
(3)未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股交中心的;
(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中心损失的;
(6)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如置换成交,未按披露公告及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后续义务的。
6、保证金处置办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或分期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交易双方没有约定交易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价款的,在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保证金接收方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原渠道返还已交纳的剩余交易保证金;
(3)如最终受让方以资产置换的形式成交的,在其按交易合同及其他约定向转让方全部履行相关义务后,并按约定向股交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其已经缴纳的保证金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4)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5)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保证金接收方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
(6)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受让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该意向受让方可向保证金接收方申请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1、自由报价期自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9时至11时
2、加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万 元(小写¥100,000.00)
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若在补登公告期间无新的意向受让方产生,且在其他权利人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则与首次公告期间产生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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