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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委托方名称:内蒙古师范大学
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招选是委托方真实意愿表示,用于招选的标的产权权属清晰,委托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委托方本次招选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委托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委托方在招选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委托方义务。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招选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项目为招选共享充电宝服务商,运营模式:服务商全投入、委托方提供场地收取场地使用费的模式,由服务商全额承担共享充电宝机柜、充电宝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及调试,支付学校场地使用费;同时全权负责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补电、故障维修等全流程运营工作(预计安装机柜数量20个)。
2.标的挂牌价格为每个机柜每年场地使用费单价,首年场地使用费以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投放的充电宝机柜数量(具体投放台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交单价计算;交易服务费及押金以首年场地使用费为基数计算,如签订服务合同后涉及投放台数变化,交易服务费及押金不再调整。面积以实际勘验面积为准,成交后,不因面积调整合作场地使用费用。说明:1个机柜最多配备12个共享充电宝,如未超过12个充电宝,按照1个机柜收费;如1个机柜超过12个充电宝,超出部分的场地使用费则按照实际成交价÷12台×超出的充电宝个数计费。
2.请各意向服务商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 成交后,不能以标的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标的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服务合同或要求委托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负有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装修期7天(装修期内不收取场地使用费)。
4.标的经营业态:本次招选共享充电宝服务商,场地仅用于提供共享充电宝服务。委托方将在每年合同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包括学生会代表、后勤管理处监管人员等)对服务商当年度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续签合同,评估不合格则终止合作,考核细则以最终服务合同为准。
5.服务商须严格按照公告限定经营范围使用,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燃烧等情况均由服务商负责。若服务商出现超范围经营、违规经营、宣传不法广告、师生投诉等情况,给委托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招选标的、扣除全部押金并追究服务商违约责任。
6.服务商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因意向服务商原因导致重新招选的,取消该服务商再次参与委托方在五年内进行的任何项目资格。
9.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服务商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一、招选相关条件
1.意向服务商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服务商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承诺书》承诺人须与受让方或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合作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服务商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合作经营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服务商在进行e交易系统报名时需要提交《承诺书》及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在确定最终服务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终服务商须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运营)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资格条件证明文件等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商须向委托方指定账户交纳押金(伍万元)方可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最终服务商应当在服务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年场地使用费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服务合同、首年场地使用费、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场地使用费转付至委托方指定银行账户。
3.除首期场地使用费外,剩余年度场地使用费由委托方和服务商自行结算,第二年度起场地使用费在上一年度到期前1个月,由最终服务商直接打入委托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4.委托方收到首年管理服务费及押金后7天与服务商办理标的交接。
5.押金:用于约束服务商履约行为,承担因设备故障、服务违规等造成的损失。如服务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委托方有关管理条例、服务期内未按要求进行经营、对外转租、擅自改变用途或未按合同要求经营至服务期满等,委托方有权扣除押金相应数额及单方解除合作经营合同。
(1)当交付的押金余额不足原额的二分之一时,服务商必须在3日内补足押金。
(2)如果因服务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则全额扣除押金余额,并取消其再次合作资格,列为不受欢迎商户。
(3) 如服务商在服务期内未出现公告及合同约定的义务,则合同期满后,押金无息原额退还。
二、服务商经营要求
1.服务商必须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地方规章制度,并服从委托方统一管理。
2.服务商必须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工商、物价、税务、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不得转租、分租、出借、转让场地或以其他方式将场地让与他人使用。
3.服务商不得利用委托方资产违法违规(包括国家、地方、内蒙古师范大学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营;不得以借用、影射等方式,利用委托方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委托方有权取消其运营资格,不对其投资做任何形式的补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4. 服务期间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电、燃气、采暖、物业费)均由服务商承担,并按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交纳(水电暖等费用由基建处收取)。
5.服务商在运营期间须严格按照委托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6.充电宝计费规则:
(1)使用前1--5分钟免费,超时(6~29分钟)按照30分钟1元计费,(31~59分钟)按1小时2元计费,日封顶价30元,总封顶 99元(超24h仍计费,最高99元);
(2)押金99元,微信支付信用分≥550分免押金
7.共享充电宝技术参数:
(1)电池容量: 主流:8000–10000mAh,常见:8800mAh;
(2)快充功率:不低于22.5W(PD3.0/QC4.0);
(3)自带接口: Type-C、Lightning、Micro‑USB(三线) 。
8.技术与设备要求:服务商需拥有自主研发或成熟稳定的数字化管理平台,支持设备实时监控、扫码租借、线上计费、售后申诉等功能,计费标准透明可查;配备的共享充电宝机柜、充电宝设备均需通过国家3C强制认证,具备过充保护、短路保护等安全功能,机柜设计符合校园公共区域摆放要求,无安全隐患;根据校园各区域需求,配备充足的设备及备用充电宝,满足师生高峰时段租借需求;具备完善的设备数据上传系统,可将设备摆放位置、使用状态、故障情况等信息实时上传,供学校监管。须按照校方要求合理设置电表并负责电表的购置、安装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服务商承担。
9.运营团队要求: 服务商需组建专门的校园服务团队,包括项目负责人、设备运维专员、线上线下售后客服等;运维专员需具备专业的设备维修技能,接受校园安全管理培训,持证上岗;为全体校园运营团队人员购买意外险,确保作业安全。
10.服务方案要求:需提交详细的运营方案,包括设备投放布局规划、计费标准、运维流程、售后响应机制等;同时制定设备安全保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如设备漏电、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处置),确保服务合规、安全、有序开展。
11.服务商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活动。
12.运营方在委托方的管理范围内开展的建设活动,其规划、设计、施工方案 需经委托方批准后实施,运营方承担项目管理主体的职责,委托方配合运营方办理必要的建设手续。运营方对委托方确定后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如有不同意见需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13.违约责任:运营期5年内,运营商不得提前退出,如确需提前退出的,应提前60日通知委托方,运营商已经支付的场的使用费委托方不予退还且运营商应向委托方支付1个月场地使用费及委托方重新启动招选新运营商进驻期间(50天)的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标准为本次成交价)作为违约金;同时运营商须继续服务至委托方招选到新运营方前。
14.服务商其他相关要求参见附件。
15.服务相关其他条件及未尽事宜以委托方、服务商最终签订的运营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运营合同的组成部分,运营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6.服务商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运营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docx
申请书.doc
承诺书.doc
授权委托书.docx
1、缴纳:金额5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8-14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为保护招选(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服务商,委托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服务商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委托方原因,如意向服务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委托方及服务商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委托方有权扣除意向服务商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委托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服务商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被确定为服务商后无故不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付清年场地使用费、交易服务费及押金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委托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服务商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行为且招选成功,服务商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场地使用费、押金及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第一年度场地使用费的等额部分;
(2)无以上违约情形,若招选不成功,中心在确定服务商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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