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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芜湖市繁昌区金昌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3952837531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春谷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杰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况;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方式、程序等事项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未尽通知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出租标的的经营业态及装修要求
(1)装修宽限期:3个月,装修宽限期起始日期自出租标的正式移交之日起算,装修期限内不计租金,不计入本次租赁期限内,但不免除承租方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2)出租标的业态为人才公寓,需要改造为1-2人间公寓、4人间宿舍及一楼配套服务大厅等,其中一楼配套服务大厅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3)承租方负责按照出租标的整体(含消防、雨污水等公共区域)改造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的造价标准进行装修,承租方的装修改造应遵守建筑法规和消防安全法规的规定,并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且不得改变出租标的原建筑结构,不得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相关费用及所有经济、法律和安全责任风险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4)承租方进行装修改造之日起,出租方将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经审计符合造价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5)租赁期满或《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还出租方时,应将出租标的、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完整完好交还;承租方在出租标的上添附的不可移动的装修装饰物、设施、设备等应随出租标的一并无偿移交,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
2、出租标的的考核及补贴
为了打造一站式人才服务综合体,着力解决繁昌经济开发区人才住房保障、安居乐业、引育留用等关键问题,在第一个至第十个合同年度内承租方在完成相关考核指标后,出租方给予承租方补贴,第十一个至第十五个合同年度内无考核指标及补贴,具体考核指标及补贴标准如下:
(1)考核指标
①出租标的每年度为不少于100名繁昌经济开发区属地企业人员提供住房保障服务(属地企业指企业注册地址在繁昌经济开发区的企业)。
验收标准:
A.属地企业统一租赁用于员工住宿的,须提供与属地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须包含使用房间数量及房间号);
B.个人租赁房屋的,须提供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住宿人与繁昌经济开发区属地企业签订的用工合同。
②每个合同年度开展不少于48场的各类人才服务活动,其中经出租方同意后,每个合同年度无偿为芜湖市繁昌区的政府相关部门、国有企业等开展的活动不少于24场。
A.经出租方同意后无偿开展的活动须提供活动验收单及相关活动开展的证明材料;
B.承租方自行开展的活动须提供相关活动开展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宣传记录、活动现场照片、活动参与人员签到表等)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a.在出租标的的场地举办的活动或为出租标的入住人员开展的活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节日类活动、手工DIY活动、联谊主题活动等。
b.活动参与人数不少于30人。
(2)补贴标准
在第一个至第十个合同年度的每个合同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出租方报送上述两个考核指标的相关考核材料,出租方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协助验收(出租方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由承租方另行支付给出租方),两个考核指标均验收通过的则视为验收合格,否则为验收不合格。
①验收合格后出租方按照以下补贴标准向承租方支付补贴:
A.第一个至第四个合同年度,补贴标准为合同年度租金的99%;
B.第五个至第七个合同年度,补贴标准为合同年度租金的98%;
C.第八个至第十个合同年度,补贴标准为合同年度租金的97%。
②出租方验收不合格的,则不予发放补贴,若连续两个合同年度验收均不合格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没收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得要求补偿。
3、特别提示
(1)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交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签署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用以证明承租方满足下述条件:自2023年1月以来开展各类人才服务活动累计不少于200场,其中承办政府相关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各类人才服务活动累计不少于100场(意向竞租方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的人才服务活动可视同意向竞租方开展的人才服务活动)。法律意见书意见应清晰明确,不得有保留性描述;应附所发表专项法律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活动开展记录、活动验收记录等文件资料,供出租方正式核验。经出租方正式核验后,符合要求的,承租方在接到签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承租方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的或经核验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违约并取消承租资格,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
(2)在租赁期限内,如出租方对出租标的公开转让时,承租方须无条件同意转让,并不得要求任何补偿。承租方如参与竞买,则需按相关要求办理竞买手续参与网络竞价,并在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为最新价时,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如承租方不参与竞买或竞买未成功时,则承租方承诺:在产权变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与新产权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主体变更手续;新产权人承接《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3)意向竞租方须现场查勘出租标的,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4、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5、交易签约
承租方在接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6、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帐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1/15。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可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4、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一次性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履约保函方式的缴纳,采用履约保函方式的,承租方应当提交见索即付的保函,保函期限不得短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保函期限早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到期且承租方未能在到期前一个月前完成续期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保函到期前十五日前重新以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直接发起履约保函索赔(索赔金额作为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现场勘查了出租标的,已全面了解并知悉出租标的水、电、气、消防、权证、周边环境、面积、结构、质量、外观、装修等情况,且无异议,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公告中“出租标的的经营业态及装修要求”“出租标的的考核及补贴”的全部内容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4、意向竞租方承诺:意向竞租方应自2023年1月以来开展各类人才服务活动累计不少于200场,其中承办政府相关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各类人才服务活动累计不少于100场。(意向竞租方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的人才服务活动可视同意向竞租方开展的人才服务活动)。
5、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交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签署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用以证明承租方满足下述条件:自2023年1月以来开展各类人才服务活动累计不少于200场,其中承办政府相关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各类人才服务活动累计不少于100场(意向竞租方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的人才服务活动可视同意向竞租方开展的人才服务活动)。法律意见书意见应清晰明确,不得有保留性描述;应附所发表专项法律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活动开展记录、活动验收记录等文件资料,供出租方正式核验。经出租方正式核验后,符合要求的,承租方在接到签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承租方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的或经核验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违约并取消承租资格,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的移交;自房屋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房屋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7、意向竞租方承诺:自出租标的移交之日起,与出租标的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资产完整等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8、意向竞租方承诺:竞得标的后,对出租标的装修改造前,须将相关方案报送出租方及有权管理部门,经出租方及有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出租方审核备案仅系对承租方装修行为的许可,不能免除承租方依法报批、守法施工的责任)。
9、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相关资产投入使用、经营前承租方须自行到相关部门开通水、电、气等手续,自行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费用自行承担。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的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公告中列示的建筑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租金成交价款。
11、意向竞租方承诺:租赁期限内,如需安装户外广告、灯箱、招牌、遮阳雨棚等必须征得市容、规划等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按要求施工,费用自行承担,收益由承租方享有,因本款承租方行为产生的纠纷或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2、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如对出租标的相关资产进行分租,分租期限的截止日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的截止日,否则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维护、维修,涉及到出租标的主体结构的维修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由出租方负责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水、电、物业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利用出租标的经营或存放危险品、易燃易爆品,不得利用出租标的进行违法活动,使用出租标的时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的规定。
15、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保持出租标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所列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资产毁损、灭失的、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
17、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还出租方时,应将出租标的、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完整完好交还;承租方在出租标的上添附的不可移动的装修装饰物、设施、设备等应随出租标的一并无偿移交,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租金底价承租本标的。
19、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内容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4,5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竞租方原因而非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竞租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竞租方进行追偿。
a.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出租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出租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e.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供出租方核验或经核验不符合要求的;
f.意向竞租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竞租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竞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竞租方发送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竞租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承租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竞租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承租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竞租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竞租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竞租方”但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竞租方为非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出租标的租金底价视为出租标的租金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01-报名时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要求.pdf
02-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03-交易保证金指定账号及有关要求.pdf
04-房屋租赁合同【样本】.pdf
特别 声明
繁昌经济开发区乔湖·银峰总部经济园G3#楼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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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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