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招租 废旧物资 房地产 二手车 二手设备 债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土地 工美藏品 数据产品类 生态资源 船舶 矿权 资源使用权
江苏 广东 内蒙古 黑龙江 新疆 湖南 安徽 甘肃 广西 浙江 海南 云南 山东 河南 四川
0 人关注42 次浏览
阅读公告
报名登记
交保证金
参与报价
成交确认
资金结算
办理交割
本平台为第三方交易信息平台,仅对挂牌方和/或招标方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项目公告以及相关信息、图片、视频、附件等,均由挂牌方、招标方自行负责发布、上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平台对项目公告等各项信息、素材不承担审核义务与法律责任。对交易成交的项目,本平台不强制挂牌机构(单位)提供退换服务。
出租方名称:新疆旅投新运酒店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宏亮
联系电话:19999220898
特别 告知
1.本次租赁房产证载房屋坐落为乌市沙区扬子江路23号32幢,根据《乌鲁木齐市沙区门牌号变更说明》,地址变更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198号。2.本次租赁房产新运大厦原为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培训楼,属于“运管局”下属企业-新疆交通运输培训中心资产,根据2020年6月自治区国资委无偿划转的通知文件,将新疆交通运输培训中心股权无偿划转至新疆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变更为新疆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划转企业名称由新疆交通运输培训中心变更为新疆旅投新运酒店有限公司;2023年根据新文旅投司政[2023]110号文件,新疆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新疆旅投新运酒店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新疆文旅投酒店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8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关于协调解决新疆交通运输培训中心与乌鲁木齐市茂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动产过户的情况说明》,目前新运大厦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尚未变更。房产证号为乌房权证乌市沙区字第00088560号,证载总面积为12633㎡,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产别为国有,产权来源为自建。房产所占土地面积为42,700.00㎡,为共有宗地,土地性质为划拨。3.本次租赁资产包括新运大厦地下一层整层、地上一层部分商铺及地上二层至八层整层,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1,058.91㎡,地下总建筑面积1,339.16㎡(不含108.61㎡办公室、126.32㎡消防值班室、办公室),配套地上停车位39个。4.根据《新疆交通运输培训中心资产移交协议》,培训中心三楼职工宿舍由运管局继续无偿使用,期限为6年(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止),该部分房产使用期限到期后,交由承租方正常使用。5.本次租赁房产中有一部分正在对外租赁中,租期及租金收取情况详见《明细表》。若项目成交,出租方与新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出租方、新承租方、原承租方签订《三方协议》,租期未到的房产仍履行原租赁合同。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后续租金由新承租方享有。6.本评估结论含增值税,租金包含了房屋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含物业、水电、暖气等其他费用。7.本次租赁房产实测面积与评估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8.根据《新疆交通运输培训中心资产移交协议》,新运大厦地下一层高低压配电室、热交换站、消防水泵房及设备产权为新疆道路运输管理局所有,资产接收方新疆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设备日常管理维护等费用。9.承租方须统一使用新疆文旅投酒店集团自有品牌,须委托新疆文旅投酒店集团全权运营并支付委托运营管理费,费用支付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10.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合同效力纠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11.意向承租方须到现场对本次处置资产进行现场查勘,报名时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意向承租方报名资料原件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保证金。12.其他详见《租赁方案》《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等备查资料。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1.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其他经济组织。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无不良经营记录。意向承租方近三年内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无行政处罚记录,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通过“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意向承租方须提供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相关材料,例如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第三方验资报告并加盖公章。4.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交易保证金设定为1560000.00元。
2.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提示:意向承租方一经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基础上对出租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承租标的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承租意向不予确认。3.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承租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4.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但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承租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承租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租赁交易的意向承租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产生最终承租方后,如该承租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支付剩余租金、缴纳交易服务费、配合办理资产移交等情形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的除外。6.意向承租方或最终承租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交易所支付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缴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2)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租方;(3)交易所、出租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出租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7.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8.承租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的,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承租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首期租金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承租方补足。
会员:
密码:
登 录 我要注册
数据加载中
提示
成功报名后,才允许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