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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意向方自行查看,以实际情况为准。
1、承租方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的前提下允许对标的进行装修改造。
2、该标的室内配套设施有电和上下水、供暖设施。
3、该标的仅包烧费由出租方承担,其余费用如水费、电费、卫生费、物业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4、该标的用途仅作为办公室和经营使用,禁止作为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使用,禁止扰民。
5、该标的无消防配套设施。若标的成交,承租方增添配套设施的费用和验收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验收未通过或产生相关损失,与出租方无关,租金不予退回。
6、该标的因历史原因无房产证,如需办理营业执照和消防验收手续,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7、标的房产成交后,若承租方需对房屋现有供水、供电、供热设施进行加装、增容,以及办理消防验收相关手续,全部申请工作与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出租标的目前处于占用状态,出租方承诺于确认新承租方后15个工作日内协助新承租方腾退房屋。
9、承租方须另行向出租方缴纳首年成交租金10%的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须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承租押金不包括在承租价格中,如承租方未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等现象,该笔押金在租赁期满后,由出租方全额退还承租方。
哈尔滨市粮油贸易公司
我方现委托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由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招租行为。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其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租赁期内,出租标的允许装修,但承重主墙不可破坏。
2、出租标的按现状进行出租。交易机构将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出租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出租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出租标的移交的凭据。
3、意向承租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出租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出租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承租方全部承担。
4、出租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约定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严格履行租赁合同中的条款。
5、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前,由于不可抗力、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开发拆迁、政府政策性规定等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承租方及交易机构均不算违约,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款项全额退还给承租方。
6、如因出租方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的,与交易机构无涉,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交易保证金。
7、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后,其他事宜由承租方与出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8、出租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如因出租标的规划用途(证载用途)等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及证照的,出租方和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所交纳的标的租金不予退还。
9、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年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出租标的的,出租标的可再次出租;如再次出租时的成交租金低于本次成交租金的,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10、本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11、出租方可在项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提供交易价款发票(税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年付(提前一个月支付)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发至承租方手机内的短信提示(未收到短信可在会员注册账号中查询)分别将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2、承租方须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3、交易机构在收到出租方提供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标的成交价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出租方。
1、展示时间:公告期内
2、展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朱先生18745186858
1、交纳:55300元人民币。截止时间:公告截止日17时00分00秒,按系统提示交纳,以资金到账为准。
2、处置: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全额退还。
3、若非交易机构、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所交纳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全部扣除(交易机构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出租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在竞价阶段以出租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含唯一意向承租方);(3)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的;(4)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承租押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5)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的;(6)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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