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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出租标的尚未办理产权证,根据《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户主姓名为新塘信用社(现名称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未办理名称变更手续),证载建筑面积为912平方米。出租方承诺有权出租该物业。如成交方因无产权证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在租赁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交易双方可协商终止本次交易,终止已签署的租赁合同,成交方已缴的租金、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3、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 2-12 年。
4、租赁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标准为: 成交方须向出租方缴纳不少于首年月租金金额3-4倍的租赁保证金(合同期2-5年,按首年月租金标准收取3个月;合同期6年以上,按首年月租金标准收取4个月),原则上租赁合同到期后无息退回。
5、租赁期内,如出租资产所处地段发生三旧改造、政府征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无需向承租人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
6、成交方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改造时不得影响出租标的的主体结构,装修费用及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成交方承担。
7、出租方按月收取租金,成交方须在每月20 日前交纳当月租金,逾期交纳租金的按应交未交租金的0.5%/天支付违约金,若提前退租,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不少于首年月租金金额3-4倍支付提前退租违约金。
8、成交方须向出租方缴纳人民币5万元装修(消防)保证金,成交方在进行涉及外墙、内部墙体拆改以及加装电梯等较大规模装修项目前,应事先提交装修方案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成交方在1年内完成装修并通过消防验收(若需)及相关行业许可后,予以无息退回装修(消防)保证金,租赁期间多次装修(消防改造)的,按次收取租赁合同项下装修(消防)保证金。
9、成交方须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物业管理、清洁、水电报装等一切费用以及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责任。
10、租赁用途为商住及车位,严禁用于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禁用于经营娱乐场所,严禁用于生产或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利用租赁物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成交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转租、分租及转让租赁权,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要求成交方赔偿损失。
11、出租方已对出租房屋的权属情况及报建情况作出充分披露,承租人已充分了解该情况。成交方承诺不投入装修装饰或增设改良,如违反承诺,若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成交方自行承担装修投入或增设改良相关损失,出租方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
12、如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成交方须按实际占有使用时间向出租方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标准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一致。
13、成交方已知悉物业产权情况及未办理一次消防验收情况,自行负责消防报验及办理经营证照,相关风险由成交方自行承担。
14、成交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成交方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15、租金按月缴纳、逾期缴纳租金的按应交未交租金的0.5%/天支付违约金。
16、成交方逾期交还物业,每逾期1日应支付不低于原月租金10%的违约金。
17、若成交方(仅承租首层的除外)因经营业态、行业惯例等特殊情况提出转租申请的,由出租方审查把关成交方的企业实力、经营状况及涉诉情况等风险,在确保转租行为穿透可控,对群体性、民生性等风险防范措施设计到位的前提下审批同意后方可转租。
18、转租事项:1.若成交方(仅承租首层的除外)因经营业态、行业惯例等特殊情况提出转租申请的,由出租方审查把关成交方的企业实力、经营状况及涉诉情况等风险,在确保转租行为穿透可控,对群体性、民生性等风险防范措施设计到位的前提下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转租。2.出租方审批同意转租的,将采取(不限于)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逐笔审批承租方与次承租方拟签订的转租合同,对转租的租期、租金收取方式把关,转租合同由出租方面签。(2)转租合同约定“次承租方承诺不提前预交租金,如违反承诺,若出租方收回房屋,次承租方自行承担预交租金损失风险”。(3)出租方因应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租赁方式等,采取相应的权益保障或风险防范措施,例如:转租合同约定承租方非按月收取转租租金的,出租方同步向承租方收取相应的租金。(4)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就前述(1)、(2)、(3)点作相应约定。
19、合同期满或因成交方提前解除合同时,出租方无需对成交方装修及其他投入进行补偿。
20、该资产产权资料仅有《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未办理房产证,成交方须自行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或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如成交方因无房产证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在租赁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交易双方可协商终止本租赁合同,成交方已缴纳的租金、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21、出租方自留首层30㎡场地用作自营网点并实施改造,待改造完工后方可整体交付,租金自物业实际交付之日起计收。
22、租赁合同期满或因成交方提前解除合同时,出租方无需对成交方装修及其他投入进行补偿。
23、成交方在租赁期间,若租赁物业区域内导致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事故,成交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24、报价规则:
(1)意向方提交的《租金报价书》中报价栏所填列的价格必须唯一,字体必须清晰、明确,金额的大写和小写必须相符,如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租金报价书》上的首月总面积租金报价必须等于或高于出租标的挂牌价格。《租金报价书》上须由意向方签章(意向方如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需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如委托代理人参与报价的,须提交由意向方委托人出具的合法委托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委托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在《租金报价书》上同时签字。
(2)项目通过对意向方的每月平均租金(每月平均租金=租期总租金÷租赁期总月份数)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每月平均租金最高者确认为成交方,若出现两个或以上相同的每月平均租金最高者,则安排每月平均租金最高者重新进行现场一次性报价,直至出现唯一最高价为止。说明:①租期总租金=意向方在承租期内总支付租金,租金须从第2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率3%;②租赁期总月份数=意向方承诺租赁期限(年)×12个月。
25、未尽事宜以租赁合同为准。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回。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广州产权交易所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广州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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