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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新源县税务局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标的为新源县三河街072号院牡丹苑小区商1#1-201房产,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证号为:新(2025)新源县不动产权第0001211号。
2.本次转让标的所展示的照片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符,现场部分情况未通过照片体现。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对标的质量、权属完整性、清场交付作出承诺,不承担任何瑕疵保证责任,亦不承担相关责任。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阶段,自行前往现场实地了解标的的实际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出租、占用、欠缴费用等情况,意向受让方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若意向受让方未能对资产具体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均与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且此情形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标的物现状进行考察,以实际情况为准。若标的物上存在他人使用等合同关系,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核实相关情况,成交后,由受让方与相关使用人或合同关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持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及意向承租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5.意向受让方请在竞拍前向此次竞拍标的所属管理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咨询相关政策自行确认购买资格,因不符合政策导致意向受让方无法办理过户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与转让方、欠税人无关,且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竞拍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受让方须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欠税人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新疆产权交易所缴纳全部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受让方各项费用缴纳完毕后与欠税人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
7.本次转让标的如有优先购买权人的,若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加竞买的,应于竞价结束前五个工作日向转让方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须经转让方确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8.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欠税人及受让方各自承担,税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9.其他详见《价格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1.是否存在优先权:否;2.是否接受联合受让:否;3.转让方式:☑整体转让 □单独转让 □其他;4.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5.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受让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受让方的方式:(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者的报价金额。6.最终受让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欠税人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7.移交标的:受让方应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过户手续,转让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8.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9.如涉及资产整体转让的,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标的物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10.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服务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11.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与欠税人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转让。12.若标的资产涉及过户情况,标的资产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欠税人及受让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及欠税人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1.交易保证金设定为30万元。
2.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资产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3.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4.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受让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6.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交易服务费;(2)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3)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7.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8.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报名资料【实物】.zip
现场踏勘确认书(房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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