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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方名称:乌鲁木齐地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璐璐
联系电话:13629908154
重大事 项披露
一、 本次租赁价格为不含税价。
二、 本次租赁资产为乌鲁木齐地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持有的设备(共计34项),资产购置原值25.96万元,涵盖洗地机、草坪机、绿篱机、平板车等品类,详见明细表。设备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
三、 本次租赁设备分布于乌鲁木齐轨道交通产业总部基地、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各车站、百园路车辆段及燕儿窝停车场等区域。承租方须按设备存放地点使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迁移设备存放位置或变更使用场所。
四、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租赁设备,定期做好充电、清洁、保养等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因承租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由承租方承担维修费用及相应赔偿责任。维修保养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五、 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设备进行转租、转借、抵押、质押、担保或任何形式的处置。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设备进行拆卸、改装或更换关键零部件。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全部租赁设备,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六、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对设备进行日常保管,因承租方保管不善造成设备遗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七、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时,承租方应将设备清理干净,恢复完好状态后交还出租方。交还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运行,蓄电池应保持电量充足。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八、 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前自行对租赁设备现状进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新旧程度、运行状况等实际情况,并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押金。公告中披露的设备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设备实际状况的承诺或保证。
九、 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标的使用现状、规格型号、标的瑕疵等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合同效力纠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 其他详见《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特别 告知
1.本项目不存在优先权;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按资产包租赁;
3.租赁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交易所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报名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出租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资产出租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要求退租。承租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出租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最终承租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租赁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承租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承租方的方式:
(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
(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承租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5.本项目最终成交价仅为首年租金价格,租赁期内其余年限租金应当按《租赁方案》约定执行。
6.最终承租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
7.移交标的:承租方应自全额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出租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及交易费用,视作承租方单方违约解除租赁合同并放弃承租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出租,且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再次出租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9.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租赁标的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10.承租方交易费用:承租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具体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租赁项目以首年成交租金(按12个月计算,不包含任何形式的租金减免)为计费依据。
11.若最终承租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出租。
一、交易保证金设定为8048.70元
二、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提示:意向承租方一经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基础上对出租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承租标的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承租意向不予确认。三、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承租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四、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但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网络竞价 ,意向承租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承租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租赁交易的意向承租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五、产生最终承租方后,如该承租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支付剩余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等情形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的除外。六、意向承租方或最终承租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交易所支付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缴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2)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租方;(3)交易所、出租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出租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七、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八、承租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承租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首期租金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承租方补足。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明细表(资产包一).xlsx
承租方报名资料【2025版】.zip
踏勘确认书.pdf
租赁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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