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招租 废旧物资 房地产 二手车 二手设备 债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土地 工美藏品 数据产品类 生态资源 船舶 矿权 资源使用权
江苏 广东 内蒙古 黑龙江 新疆 湖南 安徽 甘肃 广西 浙江 海南 云南 河南 山东 四川
0 人关注20 次浏览
阅读公告
报名登记
交保证金
参与报价
成交确认
资金结算
办理交割
本平台为第三方交易信息平台,仅对挂牌方和/或招标方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项目公告以及相关信息、图片、视频、附件等,均由挂牌方、招标方自行负责发布、上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平台对项目公告等各项信息、素材不承担审核义务与法律责任。对交易成交的项目,本平台不强制挂牌机构(单位)提供退换服务。
1.本次项目采用候选成交规则,即根据交易结果,按意向方的最高报价由高至低确认成交的轮候顺序,参与轮候的意向方数量为前两名。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结果形成、确定成交方后向委托方、各候选人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并向委托方、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该成交方未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成为成交方,依此类推。
3.如全部意向方均未产生有效报价或均放弃成交,导致项目最终未成交的,全部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4.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应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获取交易参与资格,在达到行权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权人不参与交易活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启动后,将以当前轮到候选人的最高报价提请优先权人行权,优先权人应在规定时间按要求确认是否行权(如以书面形式提请优先权人确认是否行权,优先权人须函复确认),如优先权人确认行权,则其被确认为成交方;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如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权,当前候选人被确认为成交方。优先权人仅可行使一次优先权,如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后未能按公告规定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方资格,优先权人对后续候选人最高报价不再享有优先权。
5.优先权人自主参与交易即视为其具有按照挂牌价格成交意愿,如全部候选人均放弃成交,且具有参与交易资格的优先权人尚未行权的,该优先权人应以挂牌价格行使优先权并按规定签署成交文件,否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6.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候选人且未违反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候选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若成交方未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候选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 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得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该物业的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结构、产权情况、房产性质、水电、设备设施、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态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经营用途为商业。
3.承租方须按合同期内末年末月的3倍租金标准缴纳租赁保证金。如本次公开招租的保证金少于承租方应缴的租赁保证金的,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
4.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缴纳人民币1万元水电周转金。
5.承租方若需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改造,须事前将施工设计图纸交出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在办妥一切报建手续后方可施工。
6.出租标的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承租方须按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法规,自行办理装修的有关装修、消防、卫生、质检等报建、报批手续,物业装修完毕后,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和出租方检查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7.签订租赁合同后,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交付使用通知书注明的时间为物业实际交接时间。
8. 为确保出租方对承租方经营情况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对其经营数据进行监管。出租方有权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单方决定采取以下任一方式对承租方经营数据进行监管,且出租方有权随时调整或变更监管方式:
(1)承租方仅可使用出租方指定的收款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收银系统、商圈统一POS机、静态码及其他出租方不时指定的收款工具),并向出租方开放归属本项目的全部收入数据权限,包括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及汇总数据等;
(2)承租方仅可向出租方(而非其他任何第三方)开放归属本项目的收银系统销售流水数据权限,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收银系统预留查询接口,或提供收银系统后台的实时查询权限,或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数据接入方式;
(3)出租方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方式。
(4)承租方应确保其提供的经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实时,不得以任何方式篡改、隐瞒、延迟提供或拒绝提供相关数据。如发现漏报、错报收入数据的,每次收取违约金5000元。如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的数据提供义务,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3天内立即改正,如承租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租金不含水费、电费(线损按5%计算)、空调费及通讯费等其他费用。
10.承租方负责项目物业管理工作及相关费用,包括项目内公用区域环境保洁、设备维护(空调、电力设施、电梯等)、洗手间、绿植养护、消防监控室的值班等。
11.因承租方在租赁面积范围内新增建筑物所产生的房产税等,由承租方承担相关纳税责任和义务。承租方每次完成房产税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产税申报表提供出租方备查。
12. 承租方不得将该物业整体转租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出租方将扣除承租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原则上不能进行分租,如确需分租,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13.承租方已充分知悉出租方在信息公告、租赁合同中披露的物业瑕疵状况或者风险,确认在知悉并接受物业瑕疵状况或者风险的情况下进行响应,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承租物业后无权再以物业存在瑕疵或者风险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索赔或补偿。
14.未尽事项,出租方将严格执行广州市国资委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相关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5.若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第四条情形的,出租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再次处置该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成交价差由该成交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出租方遭受的损失时,该成交方还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4. 我方有信誉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不良记录或处罚记录,无重大债务纠纷情况。不曾与广州地铁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发生违约纠纷且截止至信息公告发布当日仍未履行违约责任。
5.我方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且承租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我方的承租行为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会员:
密码:
登 录 我要注册
数据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