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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询价标的权属清晰,转让方合法拥有其所有权,可依法进行转让或处置,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2、转让方所提交的询价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转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询价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交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转让方义务;
4、如果由于转让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询价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标的后续无法正式挂牌等情形,转让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6、若通过本次询价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履行决策程序后,另行委托股交中心办理后续挂牌手续,否则,我方将承担股交中心损失;
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股交中心及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项目亮点
(一)公司核心资产优势—特大型煤炭企业采矿权
矿山名称:生产规模700万(吨/年)大型煤矿
开采矿种:煤(长焰煤,优质动力煤)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生产规模:700万吨/年
远期规划产能:1000万吨/年
矿区面积:39.87平方公里
资源储量:8.29 亿吨
远期规划矿区井田面积:78平方公里
远期有望扩增资源储量约:7亿吨左右
有效期限:2025年4月10日至2055年4月9日
矿区建设总投资预计69.35亿元,已于2025年10月开工,工期约630天,预计2027年7月建成,建设节奏清晰、确定性强。
该煤矿项目已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并取得国家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他相关手续批文齐全,现正在全面建设当中。
(二)资源与煤质优势
该煤矿储量大、产能规模属特大型优质煤矿。可采煤质为优质动力煤,发热 量高、低硫低灰,热值与分选性俱佳,长期稳产基础牢固,适配火电、煤化工等 多领域;煤研石含氧化铝成分高,可以就近销往内蒙古达拉特氧化铝厂或准格尔 氧化铝厂;同时煤研石中含有贵金属钛资源,有潜在的提炼价值;该矿综合经济 效益较好,市场需求稳定、溢价能力强。按当前煤价测算,现金流稳定、投资回 报周期较短且可控。
(三)规模与产能、开采优势
设计产能700万吨/年,配套同规模选煤厂,规模效应显著,成本与抗波动 能力强。开采技术先进,单工作面产能高、回采率高,配套大功率电牵引采煤机、 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等成套综采设备,实现开采工作的机械 化、智能化;规划智能综采工作面,机械化程度高、资源回收率高,定位绿色智 能化I 类示范矿井,高于行业示范标准,安全与智能化水平领先。可实现少人/无 人开采、远程集控、设备状态在线监测,风险系数低。配套齐全:同步建设700万吨/年选煤厂,实现“采 - 选 - 运” 一 体化,原煤入洗率高、产品结构灵活。
(四)区位与运输优势
矿区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矿区北部,与华电蒙泰不连沟煤矿井田西北部相连,矿区井田北部与准格尔大路工业园区相邻,隶属准格尔旗大路镇;与大唐内蒙古托克托电厂铁路运输距离约30公里,与准格尔大路工业园区煤制油、 煤化工企业距离较近,大约5公里左右;运输线路畅通,公路运输网络较为发达,内销地销运输成本低,外运通道为呼准铁路一蒙冀铁路一曹妃甸港。
(五)开采成本优势与内销地销市场较短距离运输优势
拥有主要可采煤层为5-6层,单一可采煤层最大厚度达到25-30 米,采用综采放顶煤及大采高一次采全高工艺,这种煤层厚度的赋存条件及采煤 工艺,可以显著降低开采成本,提高井田回采率。该煤矿内销地销立足于给自身 的托克托电厂供煤,同时向大路工业园区煤化工企业供煤,相比准格尔东部区其 他煤矿到大路煤化工园区或托克托电厂的内销地销终端市场运输距离分别减少 运距约20公里和40公里左右。相比准格尔东南部区其他煤矿到大路煤化工园区 或托克托电厂的内销地销终端市场运输距离分别减少运距约30公里和70公里左右。
(六)开发主体与政策优势
该矿井由中国大唐集团旗下准格尔矿业开发,该矿为大唐在内蒙古自主开发 的第三座特大型煤矿;全国首个按承诺制取得产能置换批复的新建煤矿,2023 年条例实施后内蒙古当年唯一上报国家核准的新建矿井,政策合规与审批效率领 先。开发主体为大型央企子公司,开发稳定性及长远盈利、抗风险能力强。
(七)合作优势及决策权保障
央企控股,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方面:公司章程约定重大投资、增资 减资、资产转让、融资担保等经营事项均有表决权、董事会席位、可派出副董事 长管理层以及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可以委派财务部副经理一名,出纳一名;煤 矿建成后公司第一任期总经理由本次转让方委派, 一届任期三年。经营决策有保 障,公司治理规范,无股权纠纷,公司章程对盈利分红有税后100%强制性约定, 保障参股股东权益。
特别 告知
1、公告期内拟了解项目信息、进行项目尽调等意向的客户,需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报名登记,信息公告结束后,组织与意向客户签订保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根据意向方要求,配合开展项目尽调等工作。
2、本信息公告只限于征集意向洽谈客户,不构成最终成交意向,项目最终交易基准日、转让价格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以后期正式交易公告或转让方书面通知为准。
1、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询价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实际情况以最终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披露内容为准。
3、意向受让方也可在询价期间与转让方咨询询价项目详细情况,并进行转让底价初步磋商。
4、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询价公告期间提交《询价受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并进行报价。
5、采用货币资金受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优先于采用资产置换形式受让标的意向受让方。
6、本次询价项目由转让方确定标的挂牌转让底价进行项目正式挂牌幷确定最终受让方。本次询价标的具体转让价格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以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为准。
7、项目询价期间,如转让方已作出有效决议发布正式交易公告,询价公告同步终结。
8、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9、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10、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转让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1、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实现受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承诺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13、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日期间/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
14、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受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各项相关政策及法规,自行判断是否受让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正式挂牌时,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股交中心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股交中心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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