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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1.012%股权第二次公开转让
项目编号
SCJG20260039
转让行为批准 情 况
批准单位: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批准时间:2026年1月6日
内部决策情况
1、《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2026年1月8日)
2、《2025年国投公司董事会第20次会议纪要》(昆开国投纪[2025]33号)(2025年12月15日)
3、《董事会专题会议纪要》(昆国创董纪[2025]68号)(2025年12月16日)
4、《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2026]8号)(2026年3月4日)
挂牌日期
挂牌起始日期:2026-3-12
挂牌终止日期:2026-3-25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披露到期终结,不再延长披露周期。
转让方名称
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码
91320583MA1MJWP09L
注册资本(万元)
1521.5969
法定代表人
BAI JIE
住所
昆山开发区章基路135号013幢601室
经营范围
电磁波领域内软件与硬件的机电系统、机械连接件技术开发、一体化集成,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电子领域电子系统开发、测试与评价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测试、维护、销售及技术服务;电子产品和软件销售;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80
所属行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
其他
标的企业成立于2016年04月25日
股权结构
上海毫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7.4078%
昆山市久之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4.7304%
安徽国江未来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3572%
烟台华立投资有限公司7.3023%
昆山和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6.5720%
四川翠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1244%
昆山市合豪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3814%
中山西湾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4.3478%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3.8433%
石河子市明照共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8433%
昆山合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6288%
昆山禾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493%
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1.0120%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
(2024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万元)
9629.52
负债总额(万元)
7281.07
净资产(万元)
2348.45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1032.37
利润总额(万元)
-5136.16
净利润(万元)
-5140.24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2026年01月31日)
12786.67
11610.79
1175.88
211.80
-361.04
基准日审计数据
(2025年09月 30日)
12398.06
14355.29
-1957.23
3379.45
-4358.69
资产评估
情况
评估机构
昆山众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评估报告书编号
昆众信评报字(2025)第168号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5年09月30日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资产总额:
净资产:36700.00(采用收益法评估)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371.404万元
特别事项
说明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无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债务
处置方案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是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期间权益增加额
参见其他说明第三条
其他重要事项
转让参考价格
642.0165万元
保证金设定
192.60万元
受让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5、意向受让方应在资格审核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92.60万元,以确定参与本次受让。意向受让方未能如期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次受让。
备查文件
1、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2、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4、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查询表
5、《2025年国投公司董事会第20次会议纪要》(昆开国投纪[2025]33号)
6、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7、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8、《董事会专题会议纪要》(昆国创董纪[2025]68号)
9、《关于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请示》(昆国创[2025]147号)
10、《2025年昆山开发区党工委第1次会议纪要》(昆开委纪[2026]3号)
11、《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2026]8号)
12、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基准日审计报告
13、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
14、《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四川翠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徽国江未来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股权转让事宜所涉及的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昆众信评报字(2025)第168号)
1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1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17、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近期财务报表
18、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苏州豪米波技术有限公司1.012%股权的法律意见书
19、拟与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模板
20、其他相关材料
其他说明
1、至本公告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将采用电子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交易价格。本次转让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收费参照《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执行)。产生的税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至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指定账户。
3、交易双方不得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股权变更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4、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非因转让方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依转让方申请扣除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电子竞价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3)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在公告约定时间内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5、意向受让方应在本次公告挂牌期内通过e交易系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对转让标的提交受让申请,并按本公告要求向产交中心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原件。意向受让方须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e交易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的自身行为。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6、意向受让方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时需提交的相应材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章程、同意受让股份的决议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的财务报表(近三个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情况登记表》、《承诺函》等,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自然人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情况登记表》、《承诺函》等。
前述材料应在本次挂牌公告终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递送至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105号狮山科技馆6楼)。纸质材料应与系统中提交的一致,如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有效材料送达的,则视为放弃本次报名。
7、本公告仅为本次转让项目的简要说明。投资人在做出申请受让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以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转让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并在本项目挂牌期间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李经理、谈经理
联系电话
0512-69820623
保证金及价款交纳账户.docx
意向方报名材料(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适用).docx
意向方报名材料(自然人适用).docx
拟与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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