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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本栏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勘验为准。
位于土右旗海子乡二十四顷地村二十四顷地粮站可用作粮食购销、仓储业务,交通便利。
出租方名称:包头市土右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176107416XH;
法定代表人:葛晨飞;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药材市场1.2公里处;
联系方式:13304722426。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包头市土右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特别 告知
1. 本次出租的房产坐落位置:土右旗海子乡二十四顷地村二十四顷地粮站,建筑面积7920㎡平方米,标的所在层数为1层(共1层),租赁面积以实际勘验面积为准,但租金不因实际勘验面积情况调整。无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承租方租赁该房屋用于“仓储”,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燃烧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本公告约定的租赁用途。
2.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4.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6.公告期间请意向方自行了解与资产相关用途是否存在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的风险,如标的出租交易成功后出现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照的情况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除自行承担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公告披露承租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8.其他披露内容
(1)二十四顷地1#和3#-5#罩棚,为钢结构,建成时间:2014年;水泥地、无水电,1#罩棚存在轻微漏雨。
(2)除仓库外,本次租赁伴随一些附属设施设备一并租赁,其中粮食烘干机,型号:HGT-300,购置日期:2025年7月16日;其他设备详见附件《承租相关条件》。
(3)截止评估基准日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等情况,受条件限制,不存在法律纠纷;
(4)租金包含范围:仅为租赁房地产(如房屋本体)的使用权费用,无其他附加项。
租金不包含范围:
①可移动资产使用费:如租赁房屋内的沙发、床、冰箱、空调等家具家电的使用费用。
②公共及基础服务费:如小区物业服务费、冬季供暖费等。
③个人消耗类费用:如承租方使用水、电、燃气产生的费用,以及自行开通的电话费等。 其他费用承担:租赁期内所有未明确约定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统一由承租方负责。
(5)本次标的租赁签订三方合同,合同甲方(出租方)为内蒙古包头东河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系案涉租赁标的合法有权出租主体,享有租赁核心权利并承担对应义务;乙方(承租方)为租赁标的使用方,需按约履行支付租金、合理使用标的等义务;丙方(授权代管方)为包头市包粮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其仅依据甲方书面授权代办租赁相关事务(具体权限以授权文件为准),不享有甲方核心权利,因代办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超出授权范围除外)。三方合同中关于租赁标的、租金、期限及核心权利义务的约定直接约束甲、乙双方,丙方仅承担授权范围内的辅助职责,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出示甲方书面授权文件以确认其代办合法性。
9.与原租户相关条款
(1)原租赁合同关键信息披露 本次出租项目标的存在原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5年9月20日(具体日期以原租赁合同约定及出租方提供的有效文件为准)。原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标的用途、租金标准、履约保证金、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核心条款,意向承租方可在公告期内,向中心(或出租方)申请查阅,中心(或出租方)将予以配合。
(2)标的交付前税费承担主体 本次出租项目标的交付前(即标的正式移交至承租方占有、使用前)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等与标的租赁相关的税费),若标的存在原租户,按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税费承担主体执行;原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税费,按照国家及标的所在地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承担。
(3)出租项目涉及原租户腾房清退主体
①腾房清退主体:本次出租项目标的涉及原租户腾房清退工作的,腾房清退主体为承租方。意向承租方应在参与本项目交易前,自行对原租户经营现状、原租赁合同履行情况、标的占用现状等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充分评估腾房清退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原租户拒不腾退、腾退过程中产生的财物损坏赔偿、腾退周期延长等),并自行制定腾房清退方案及风险应对措施。
②出租方免责条款:出租方仅负责在本次租赁合同签署前,向承租方如实提供原租赁合同原件、原租户联系方式等与腾房清退相关的已知信息,不对原租户是否配合腾退、腾退工作能否按期完成等事项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因腾房清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原租户协商的补偿款、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因承租方未按时完成腾房清退导致标的无法按本次租赁合同约定时间投入使用,或给原租户、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且承租方需按照本次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承担逾期履约责任。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无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租金及支付方式 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最终确认承租方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整年租金一次性交纳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届时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年租金的等额部分。中心收到整年租金及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整年租金转付至代管方或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交纳承租押金的时间、押金处置方式
(1)本次设置押金:100000元
(2)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向《租赁合同》约定指定账户支付押金。
(3)押金处置方式
押金用于担保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①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②妥善使用租赁物,避免损坏;③合同期满或解除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④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内容。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时,若承租方无违约行为且结清所有费用,出租方应在承租方交还租赁物并完成交接手续后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若承租方存在违约行为或未结清费用,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剩余部分退还承租方。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以下费用:未支付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租赁物损坏的维修费用;其他因承租方违约导致的损失。若押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补足差额。
5. 其他特殊约定
详见附件《承租相关条件》
注:除本公告已约定内容外,其余未约定事项均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
1、缴纳:金额150000.00元,截止时间2025-10-2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出租方及真实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无故不与出租方在约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处置方法:(1)无以上违约行为,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络竞价程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按公告约定向中心交纳交易价款,其已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2)未能确定为承租方的,在网络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按照承租方报名时预留账户信息,无息退还竞价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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