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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2.本项目预披露期间,标的企业股东变更为察哈尔右翼后旗财政局。
3.根据《审计报告》显示:
(1)2024年9月6日,内蒙古至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内至信会所(2024)审字09-04号审计报告,该报告对标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发表保留意见。
(2)标的企业作为察哈尔右翼后旗政府城镇建设项目投资融资(立项、贷款)平台,代政府承接建设项目,例如:棚户区改造、给水工程和道路工程等,承担项目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建设资金由标的企业代察哈尔右翼后旗财政局支付,公司无实质性业务。
(3)依据乌兰察布万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乌万会所〔2006〕验字69号)报告,标的企业成立时察右后旗人民政府实缴1,000.00万元,其中:以5座办公楼(原值9,680,629.00元)实物出资700.0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70%;以货币资金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30%,剩余房产原值2,680,629.00元作为资本公积。
(4)截至2024年11月30日,标的企业由于股权结构变更将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9,680,629.00元,其中:疾控中心办公楼1,113,769.00元、就业局办公楼1,909,117.00元、财政局办公楼2,815,775.00元、土地局办公楼1,928,096.00元、建设局办公楼1,913,872.00元,无偿划转至原单位使用。
(5)标的企业近十年内未发生实质性业务,由于历史原因财务资料缺失,无法验证税务相关情况。因历史原因导致的纳税情况仍然可能被税务机关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则可能面临无限期追征。
4.根据《评估报告》显示:
(1)标的企业主营业务是立项融资,2015年承接的棚改项目,项目资金以该公司名义贷款,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拆迁现金补偿、土地出让金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支出等。其实质均是为察哈尔右翼后旗财政局实际实施的项目,项目的经营和决策,均由察哈尔右翼后旗财政局实际控制标的企业仍对实施业务发生的债权债务履行支付义务与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评估委托人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陈家地矿区电石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估算的保有资源储量全部参与本次评估计算。即本次评估将采矿许可证外(1649米~1541米)资源量纳入本次采矿权评估范围,基于采矿许可证可以顺利变更开采标高为1649 米~1430 米为假设前提条件。依据《探矿权出让合同(深部探矿权)》(合同编号:T1509002024020)察右后旗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协议出让获得察右后旗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察右后旗陈家地石灰岩矿采矿权上部及深部勘查面积 2.3740平方千米,勘查标高:1541米以上、1430米米以下,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此部分资源量尚未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3)如《储量核实报告》所述:矿区范围内军事设施保护区压覆了石灰岩I号矿体24勘查线之间的部分矿体,该军事设施保护区对陈家地石灰岩矿区作业产生了较大影响。军事区域在地理空间上覆盖了部分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体资源。由于涉密工作当地武装部未提供具体范围但明确告知,在军事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开山、爆破等作业活动。将来矿山在进行开采时,需要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指导下,就军事区压覆矿体所涉及的资源评估、开采规划等事宜展开进一步的沟通与协商。《概略研究报告》设计利用了《储量核实报告》提交的全部保有资源储量。本次评估范围内不包含军事设施压覆及保护区资源量扣除。5.本次净资产评估增值是因标的企业的无形资产—采矿权增值,评估增值 353,047,020.33元。矿山名称为:察右后旗城镇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察右后旗陈家地石灰岩矿,本次增值主要因为采矿权账面值为历史形成,为矿业权原始取得成本,账面值较低。
6.其他重大事项说明和特殊事项说明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7.本项目相关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8.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9.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0.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员工安置。
11.本次标的转让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12.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3.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结算的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转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5.本次国有股权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应按照与中心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交易服务费用;本次标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6.本次国有股权转让为整体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信托等委托方式参与竞买、举牌。
7.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涉及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相关政策、流程,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8.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缴纳:金额10000000.00元,截止时间,按系统提示缴纳。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②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③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的;⑤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情况。3.处置方法:①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其所交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②无上述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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