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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内蒙古汇联牛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150591MA0PUU9A4Y
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河大街交汇开发区税务局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产古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通辽市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特别 告知
1、本次出租标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巴彦胡硕嘎查。根据《价格评估报告》显示:本次出租土地使用权面积696993.33平方米(1045.49亩);标的厂区内杂草较多,硬化道路及部分养殖棚、青贮窖、干草库房等建构筑物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需重新修建或修缮方能满足使用条件;仓库厂房、办公楼等稍加修缮可以满足正常生产办公使用。地上房屋建筑及机器设备情况详见附件《出租资产明细表》。本次出租标的均处于闲置状态。标的需承租方实地勘验,以勘验面积为准,租赁价格不因面积调整,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2、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5年,挂牌价为该项目1年租金的招租底价。
3、本次出租标的院内东南侧有一处46300平方米工业用地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与本次出租土地无明显界限分隔,承租方需按照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编号:左国用(2014)字第150521618016GB00001号)内界点成果表中界址点坐标为分界线。承租期间,承租方如需在标的与工业用地之间加建围墙等隔离方法,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4、出租标的风险提示:2023年1月2日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就《土地买卖合同》合同效力纠纷向左中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7月11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内 0521 民初 562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24年7月29日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科尔沁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交诉讼请求,现等待法院开庭通知。因此本次出租标的可能存在要求返还的风险,若标的承租期间发生上述风险,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一切责任和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规定,目前以上用地无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标的展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
勘验联系人:张先生 15947786669
勘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巴彦胡硕嘎查
7、本次出租涉及的标的面积、标的图片以出租方提供的资料为参考,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承租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承租标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8、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交易 条件
一年一付
无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3、本次租赁标的租金支付方式:租金预付、一年一付,中心仅负责首年租金结算,剩余租金承租方须按照《租赁协议》约定时间以现金方式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年度租金,出租方在收到租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在《租赁协议》履约期满后或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协议》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协议》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不予退还押金。
6、标的交付前所产生的水费、电费、通讯费及其它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自行负责养殖场地上附作物及房屋的修缮工作,如需改造房屋内部装修,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承租方自行负责养殖场地上附作物及房屋的修缮工作,如需改造房屋内部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租赁期间,如承租方需改变使用功能,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因改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承租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租方予以配合,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标的成交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协议签订前,双方必须派遣公司法人或书面指派的现场负责人,现场配合承租方进行资产清点。资产清点包括养殖场内现有建筑、固定设施、车辆、机械设备、工具器械、路面、养殖场地等情况,清点结束后,双方必须在书面上登记,并由现场负责人签字。
11、若承租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报出租方备案,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2、承租方应负责养殖场现有的机器设备的合理使用和维护,租赁期满时需保证其正常功能;承租方应遵守环保法规,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确保养殖场的卫生和环境质量,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承租期间,承租方应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疾病防控,如定期消毒、疫苗接种等;承租方应遵守养殖管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因上述原因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3、租赁期内,承租方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在租赁期间出现因漏水、触电、火灾等情况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
14、标的租赁期间内,承租方应负责租赁物内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等,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并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时设施以交付时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出租方。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15、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
16、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意向承租方须提供资料清单.doc
实物资产承租申请书(法人).doc
1、缴纳:金额210000.00元,截止时间2024-09-19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出租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租金和交易服务费的;(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资产交接的;(5)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处置方法:1、若竞租成功,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年租金后和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年租金的等额部分;2、若竞租不成功,中心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至意向承租方账户。
出租资产明细表.pdf
租赁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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