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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意向方应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项目电子评审实施办法》、本项目公告要求编制和提交评审文件。若没有提交相应的文件,则在本项目评分表中对应的得分项得零分;若没有提交“符合性评审”所要求的文件,则视同无效评审文件。
2.本项目优先权人若参与评审,当综合得分相同时,优先权人优先承租。
3.广州产权交易所将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成交推荐名单提请委托方确认,在收到委托方确认评审结果书面文件后进行评审结果公示并向评审文件提交成功的意向方出具《交易结果通知书》。
4.成交推荐名单排名第1位的意向方为成交方;如涉及候选成交的,详见“候选成交规则”。
5.公开招租评审办法
(一)商务评审
商务评审依照“先定档、后评分”原则
1.1.评审小组每位成员按照“评审指标”的“好、中、差”等级标准对响应文件各项内容进行评议,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招租响应人(即意向方)相应分项进行定档。
1.2.评审小组每位成员先递交各自的定档评议,定档分为“好、中、差”三档,分别得3分、2分、1分。经汇总后计算出算术平均分,并按以下表格确定各招租响应人相应分项的最终档次。
好:[3,2.5]
中:(2.5,1.5)
差:[1.5,1]
1.3.评审小组每位成员按照最终档次和评分标准对每一个分项进行详细评分。对于不符合最终档次分数范围内的打分为无效评分,须按最终档次的分数范围重新打分。缺乏响应内容的分项,一律评为零分。
1.4.评审小组按照每一个分项的评分计算出该分项的算术平均分,所有分项的算术平均分相加之和为招租响应人的商务评分。当分数出现小数点时,对第三位小数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1.5.商务评审通过标准:商务评审评分不足24分的招租响应人视为不符合招租要求,应被淘汰。若无招租响应人通过商务评审的,则评审小组宣布评审终止。
(二)价格评审
2.1响应报价的算术校核
评审小组对通过商务评审的各招租响应人报价进行价格评审,响应报价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
2.1.1. 若响应价格的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不一致时,以价高的金额为准。
2.1.2.当响应价格出现小数点时,对第三位小数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2.2价格评分方式
2.2.1. 在符合条件的响应报价选取最高报价作为评审参考价。
2.2.2. 评审参考价定为60分。当响应人的响应价格每低于参考价1个百分比,则按0.5分的比例扣分,最低得分为0分。 如此类推,算出各响应人的价格评分。
(三)推荐中选候选人
3.1.评审小组按各招租响应人的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推荐为第一中选候选人、第二中选候选人、第三中选候选人,以此类推。
3.2.评审小组对意向方的评审材料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以商务评分评定分值高的优先;商务评分评定分值也相等,由评审专家以投票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认评审推荐名单。
1.本次项目采用候选成交规则,即根据交易结果,按意向方的最高报价由高至低确认成交的轮候顺序。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结果形成、确定成交方后向委托方、各候选人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并向委托方、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该成交方未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成为成交方,依此类推。
3.如全部意向方均未产生有效报价或均放弃成交,导致项目最终未成交的,全部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4.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应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获取交易参与资格,在达到行权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权人不参与交易活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启动后,将以当前轮到候选人的最高报价提请优先权人行权,优先权人应在规定时间按要求确认是否行权(如以书面形式提请优先权人确认是否行权,优先权人须函复确认),如优先权人确认行权,则其被确认为成交方;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如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权,当前候选人被确认为成交方。优先权人仅可行使一次优先权,如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后未能按公告规定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方资格,优先权人对后续候选人最高报价不再享有优先权。
5.优先权人自主参与交易即视为其具有按照挂牌价格成交意愿,如全部候选人均放弃成交,且具有参与交易资格的优先权人尚未行权的,该优先权人应以挂牌价格行使优先权并按规定签署成交文件,否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6.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候选人且未违反保证金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候选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若成交方未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候选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得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有质量、产权情况、设备设施和指定用途出租。
2.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出租用途为商业(包括但不限于演艺、文旅营地、体育运动、低空经济等),不得经营生态污染类业态。且地块无水电、无排污、门牌号,承租方需负责实施水电接驳、排污管网建设等全部配套工程,负责相关手续办理及承担产生的全部费用。
3.该项目所属用地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该项目无产权证,划拨决定书列示的总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兼容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承租方应自行办理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政府许可、经营证照及审批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风险及后果。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若因租赁物业用地性质等原因导致无法取得必备的经营证照,无法正常开业的,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合同,出租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以及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为经营而对租赁物进行的装饰装修、添附的设备设施,归承租方所有并由承租方在返还物业前负责拆除取回,恢复原状,出租方不予任何补偿或折价。除上述约定外,承租方确认自愿放弃并不得因此向出租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设备损失、搬迁费、预期经营利润等),出租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出租标的的绿化率面积不得低于65%,承租方须将地块项目经营改造方案(含绿化设计方案)报出租方、属地街道、区城管部门审核,改造方案涉及需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建报批的,需按其规定进行报批,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改造经营。
5.租赁期间,承租方须负责出租标的全域绿化维护养护管理。
6.该地块为盖上地块,盖上永久荷载(1.5m覆土)30kPa、活载4kPa。施工荷载:覆土前首层盖板施工活载10kPa,施工车道活载20kPa,覆土后首层盖板施工活载5kPa,施工车道活载20kPa,连廊活荷载4kPa。为考虑盖上施工,仅2号连廊考虑施工车道荷载20kPa;其余连廊均不考虑施工荷载,仅用于人行荷载,不允许施工堆载。 地块现状已覆土1.5米深,承租方使用前,需清掉部分覆土,使之达到荷载使用范围内,日常使用不得超出荷载(包括人行、车道连廊),不得破坏盖板防水层。
7.承租方须按合同期内末年末月的三倍租金标准缴纳租赁保证金;如本次公开招租的诚意金少于承租方应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
8.承租方须做好地块红线边界上的围栏围护设施,加固加高围栏,具体实施方案随项目整体施工设计方案报出租方审批。
9.为确保出租方对承租方经营情况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对其经营数据进行监管。出租方有权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单方决定采取以下任一方式(优先选用第一种方式)对承租方经营数据进行监管,且出租方有权视情况调整或变更监管方式:
(1)承租方仅可使用出租方指定的收款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收银系统、商圈统一POS机、静态收款码及其他出租方不时指定的收款工具),并向出租方开放归属本项目的全部收入数据权限,包括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及汇总数据等;
(2)承租方仅可向出租方(而非其他任何第三方)开放归属本项目的收银系统销售流水数据权限,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收银系统预留查询接口,或提供收银系统后台的实时查询权限(针对合同签约店铺账户),或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数据接入方式;
(3)出租方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方式。
(4)承租方应确保其提供的经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实时,不得以任何方式篡改、隐 瞒、延迟提供或拒绝提供相关数据。如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的数据提供义务,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10天内立即改正,如承租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该项目租金计收方式按照保底租金和分成租金,两者取其高的租金计收方式执行。承租方按月缴纳保底租金,分成租金以年度税前营业总收入的8%计算,每个租赁年度核算对比,若年度分成租金高于年度保底租金,则该租赁年度租金按分成租金执行,承租方须向出租方补足差额。具体租金缴纳方面,承租方每月按时缴纳保底租金,自第2个租赁年度起,承租方每年租赁年度首月10日前提交上年度营业收入报表。以出租方核定营业额核算提成租金,如提成租金超出保底租金,承租方应于当年第2个月10日前补足差额(以出租方实际收款为准)。租赁期限内,出租方有权与承租方协商一致,将租金支付方式调整为出租方合作的银联商务T+1托管分账模式。
“营业总收入”是指承租方于承租商铺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在不作任何税费、折扣、抵扣、减免扣除的前提下,实际已收取及应当收取的全部款项总额(承租方收取费用而产生的信用卡、借记卡手续费不应从营业额扣除),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在承租单元内通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转租租金、合作渠道的收入、预约及订单交易等各类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应收款项与已收款项,以及其他所有来源于承租该地块物业或与承租该地块物业经营相关的全部收入。承租方的次承租人收入与承租方无关,不在出租方的监管范围内。
11.出租标的存在无产权证的瑕疵,承租方承租物业即自愿承担相应风险。承租方对物业进行改造改变物业原貌,造成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整改的,承租方须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造成承租方或承租方的分租方无法继续经营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或权属人)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如承租方因此提出退租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2.承租方不得将该物业整体转租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出租方将扣除承租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承租方后续需将该物业分租,需提前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13.承租方若需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改造,须事前将施工设计图纸及方案交出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该出租标的为地铁车辆段盖板地块,涉及地铁车辆段地铁维护养护运营,承租方在标的上任何施工需提前报批报备,严禁擅自随意施工。
14.因承租方在出租标的上新增建筑物所产生的房产税等税费,由承租方承担相关纳税责任和义务,承租方每次完成房产税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产税申报表提供出租方备查。
15.出租标的存在政府收储、征收、征用的风险,承租方承租后,视为同意承受该风险。租赁期内,若因政府对出租标的全部或部分收储、征收、征用,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协议,合同解除日为出租方书面发出的解除租赁协议通知规定的日期(若承租方拒收视为通知已送达),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的通知后,原则上须1个月内无条件完成退场,出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收回出租标的。在承租方无违约、无欠款且按时交还出租标的的情况下,出租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及超期租金,且出租方不再向承租方支付任何提前解约违约金,也不对承租方的其他任何投资、直接或间接损失等作其他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
16.租赁期内,若因权属人收回项目进行开发或出租方其他合理理由提前收回本项目所在用地,后续补偿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具体按以下情况处理:
(1)如合同已履行的期限未达到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1/3的,以合同解除之时当期月租金标准的12个月租金作为补偿金额;
(2)如合同已履行的期限达到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1/3以上且在2/3以下的,以合同解除之时当期月租金标准的8个月租金作为补偿金额;
(3)如合同已履行的期限达到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2/3或以上的,以合同解除之时当期月租金标准的4个月租金作为补偿金额。
17.承租方开展装修施工前或日常经营过程中,自行做好与周边居民、属地街道、城管等利害关系人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如遇到投诉信访、政府部门整改要求等情况,须主动与投诉人、居委及街道等政府单位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出租方不负有解决相应问题的责任与义务。
18.承租方如有经营停车场,须严格遵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关于停车收费和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因承租方未按前述约定执行产生的行政处罚、投诉纠纷及全部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
19.租赁期间,承租方需按出租方要求做好地块的安全管理工作,如存在影响到地铁正常运营情况的,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协议终止和撤场等工作,出租方不向承租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向承租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
20.出租标的为地铁车辆段盖板地块,下方为地铁检修维护场地,承租方承租经营期间,须严格遵守地铁车辆段运营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若前述单位提出使用管理要求或整改要求,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落实。若因上述要求导致承租方无法继续经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合同、追索赔偿,亦不得拒付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
21.租金优惠期(即6个月优惠期),优惠期优惠金额按首年正常月租金标准计算,第1年度、第2年度分别给予3个月免租优惠,第1年度、第2年度扣除优惠金额后的年度应付租金平均分摊至当年12个月逐月收取。
22.承租方须按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法规,自行办理装修的有关装修、消防、卫生、质检等报建、报批手续,物业装修完毕后,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和出租方检查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23.承租方承租出租标的后,须严格落实出租方项目经营管理相关管控要求:
(1)双方共同组建联合运营团队,出租方配合开展合作经营的相关工作,承租方负责场地改造、设施配套保障、招租、经营及安全管理等;
(2)双方联合输出品牌,运营场景实现双品牌同步露出,高标准打造广州地铁大文旅生态特色标杆,落地双标识联动展示场景;
(3)承租方须充分研判项目定位及发展方向,项目业态运营应与地铁文旅发展方向契合,依托地铁全渠道资源及多元业态开展联动运营,将项目纳入地铁大文旅产品体系,实现客流双向引流、资源双向赋能,合力打造轨交配套城市休闲新地标。
24.租赁期满的约定:
(1)租赁期满前3个月,出租方应明确后续是否进行公开招租,如后续仍将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租的,同等条件下,意向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2)若意向承租方成交,则继续承租,出租方免付意向承租方任何物业资产补偿款,双方签订新租赁合同;若第三方成交,由第三方向意向承租方支付物业资产补偿款,补偿内容为意向承租方建设的建(构)筑物及设备,道路及绿化、水电等不作任何补偿,由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共同确认委托评估机构对意向承租方建设的建(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或咨询,评估费用由出租方、意向承租方平分。如第三方不愿对意向承租方的建(构)筑物价值进行补偿,意向承租方有权拆除已建的建(构)筑物和设备,但不能破坏道路、地面硬化和绿化以及铺设的水、电线管等。在任何情况下,出租方不承担第三方向意向承租方支付物业资产补偿款的连带责任。
(3)如第三方成交后,在正常履行补偿约定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应配合第三方完成退场,如因意向承租方原因,导致第三方无法进场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意向承租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25.承租方未按规定的时间缴纳本项目租金,每逾期1天,每天按应付未付租金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收回本项目,承租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不对承租方的任何投资,直接或间接损失等作其他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
26.如被确定为成交方,成交方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并向出租方提供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成交方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出租方有权没收其交易保证金。
27.其他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广州地铁【大学城南车辆段盖上地块】项目租赁协议》,意向方已充分知悉出租方在项目公告、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披露的物业瑕疵状况或者风险(本项目存在影响项目经营的不利因素,需承租方自行协调解决),确认在知悉并接受物业瑕疵状况或者风险的情况下进行响应,意向方被确认为承租方承租物业后无权再以物业存在瑕疵或者风险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索赔或补偿。意向承租方可到出租方场地实地考察,出租方披露的信息仅是出租方在发布信息公告阶段掌握的、认为有助于各意向承租方参与竞投工作所提供参考的信息,该些信息表达或会不完善或不完整,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不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5.若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第四条情形的,出租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再次处置该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成交价差由该成交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出租方遭受的损失时,该成交方还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4. 我方有信誉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不良记录或处罚记录,无重大债务纠纷情况。不曾与广州地铁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发生违约纠纷且截止至信息公告发布当日仍未履行违约责任。
5.我方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且承租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我方的承租行为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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