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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房权证晋建房字第S0024198号、晋城市房权证晋建房字第S0024199号
晋市城国用【2009】第00385号
特别 告知
1、本次公示标的转让底价为不含税价格。
2、据中晋评报字(2021)081号摘要:评估范围内有部分建筑物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产权持有人出具了相关产权说明,说明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归晋城铭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纳入评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已经山西国昇元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晋国昇元地评字(2021)第029号)。对于引用的土地估价报告,我们已履行土地估价报告与评估报告的专业衔接程序,同时我们仅承担引用土地估价结果的引用责任,不承担土地估价的责任。
经现场核实,晋城铭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标准加气站占用土地使用权与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换使用,晋城铭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标准加气站占用土地使用权为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晋城铭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由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属物流园区使用。
3、资产评估报告目的为资产处置,对于评估对象中的建构筑物按照原地继续使用假设进行了评估,对于设备、管道、线缆等按照移地使用假设进行了评估。
4、评估时未考虑设备移地使用拆卸时可能对设备的损坏以及拆卸设备时对设备存放地对应建构筑物的损坏及影响。
1、交纳金额:119.39万元
2、交纳截止时间:信息披露期截止日17点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3、交纳方式:银行转账
4、保证金交款账户:
名 称: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太原长风街支行
账 号:485050100100465895
5、保证事项:
非因转让方原因,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交易市场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作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6、处置方法: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计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7、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是 履约保证金金额 (万元)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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