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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如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内容和规定,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进行审核并确认,资格确认结果对我方具有拘束力。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 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9. 我方承诺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不存在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已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取得同意。(适用于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情形)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代标的公司偿还下述债务: 根据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31日,山东晋煤明升达化工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债权金额为27239.210929万元,2020年4月1日起至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止,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实际应偿还本息金额以还款结算当日金额为准。 二、特殊事项 1、山东晋煤明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曾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先后签署2次银行承兑协议,汇票金额累计为6000万元,泰安明升达置业有限公司以其2宗土地(鲁(2018)宁阳县不动产权第 0001134 号的土地,土地面积为 38,507.00 平方米,土地证号为鲁(2018)宁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133号的土地,土地面积为 29,008.00平方米)为山东晋煤明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青岛银行章丘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借款6000万元提供抵押,并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2、标的公司特殊事项说明详见“晋中勤正和财审[2020]第0162号”审计报告、“晋国元评报字(2020)第055号 ”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资料。 3.本项目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查阅项目相关资料或前往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缴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交易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交易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交易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至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签署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交易市场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
(2)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权属变更等后续工作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5、 因系统传输原因,部分项目挂牌截止日期可能未做实时更新,项目报名具体截止日期详见:http://www.ejy365.com/,请检索项目名称查看项目挂牌具体情况。
6、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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