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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5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止。
544.091815
5.919305
940.114556
6.667283
933.447273
甘肃中恒会计师事务所
我方作为转让方,向甘肃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省产交所”)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省产交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竞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产交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法律法规允许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参与受让。
2.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1.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充分了解标的情况。按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至省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转让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如存在优先受让权当事人拟行使优先受让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省产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优先权人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或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5.本次转让活动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国家规定承担。
6.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应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判断是否具备标的受让的资格条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
1.保证金为1,700,000.00元,交纳截止时间至 2020/6/19 17:00时,按系统提示缴纳,以系统实际到账的时间为准。
2.若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省产交所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
3.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余额转为受让方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省产交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及《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①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报价结果通知单》及《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省产交所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意向受让方违反在递交报名资料时所签署的承诺文件的。
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受让价款低于本次受让价款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联系人:李经理;联系方式:189 9305 4188
联系人:赵经理;联系方式:151 9319 7831
1.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www.gsc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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