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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只能在本地搞,外省就不行?发改委这样答

发布时间 2024-04-18 15:43:20 551次阅读 e交易平台

近日,来自北京的网民留言反映,一些地方要求国有企业产权只能在本地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在外省的机构不行,希望政府能进一步出实招、动真格,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研究办理,作出如下答复: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就跨省国有产权交易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有产权交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所在地区限制。但在实践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机构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还不够强,尚未形成完善的交易机构跨区域选择工作机制。下一步,有关部门将通过加强信息联通和业务合作等方式,不断提升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质量,鼓励各地跨区域自主选择国有资产交易机构,为国有企业等各类企业资产交易流转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确实,在当前中央强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大背景下,各类要素的跨区域甚至跨国境自由流动已然成为了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可以设想,当更多的要素大规模进入现有产权市场统一配置时,产权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信息技术平台的分工合作,并且构建起跨区域、跨国境的组织运行能力就成了这个交易机制关键。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的存在,往往源于地方政府对本地经济的过度干预和保护。这种干预和保护虽然短期内可能有利于本地经济的发展,但长期来看,却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和浪费,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毕竟,产权交易本质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流动,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却使得产权交易受到诸多限制,无法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要想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真正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首先需要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保障。尽管我国已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信用体系,也在逐步完善相应的失信惩戒机制,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和健全。这也就导致部分地区和部门不得不通过制定满足各自监管要求的准入门槛,进而形成不能互认的准入和失信惩戒标准。其次,由于我国各省市较多采取地方监管和行业监管为主要形式的监管和执法模式,必然导致监管措施的差异化。这也必然产生要素市场不同条线、不同区域的市场分割,同时也滋生了地方保护、区域壁垒生长的土壤。

其次,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信息共享和互通是产权交易大市场建设的基本保障。没有高度的社会信息化水平支撑,建设全国统一产权交易大市场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通过建立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平台,基于“互联网”模式,构建联通政府部门、交易场所、交易主体和服务机构的信息系统支撑体系并基于这一体系建设,形成统一的市场主体认证、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和交换机制、跨区域的供需动态平衡,以及标准化的监管和服务内容。真正实现各地市场的互联互通,打破地域限制,促进产权的自由流动。同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市场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增强市场的信任度。

最后产权交易机构也应抓住机遇,内塑管理、外强服务,整合自身服务的上下游资源和客户的上下产业链条,应对真正的跨区域竞争和挑战毕竟参与区域联通并非简单意义的跨区域业务操作,而是要基于当地产业链上下游所覆盖的区域,服务于产业实体(客户)的实际需求,通过业务合作、组建战略联盟等方式提升服务质量、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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