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58号令,《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就信用信息修复的含义、条件、程序、协同联动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管理的重要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了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不仅保障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更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这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大家快速了解,现将主要内容以问答的方式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信用修复
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二、什么是失信信息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三、《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适用哪些主体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信用修复有哪些方式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五、如何申请信用修复
(一)严重失信信息的修复
信用主体向严重失信信息的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其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对于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
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修复申请;信用主体提交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最终做出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的决定。
(三)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
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六、信用修复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严重失信信息的修复
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其中最短期限为三个月,最长期限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与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三)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
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七、在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失信主体应该如何纠正失信行为
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八、失信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弄虚作假会有什么后果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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