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否必须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式有哪些?
债权转让制度是债权人对自己财产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的表现,可以加快资金流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并且不会对债务人产生其他法律上的影响。但债权转让毕竟系债权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主体发生了变更,那么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在此笔者将进行详细分析。
在正常的债权转让中存在三个债权债务的关系: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原始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让与人)与受让人(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
3、受让人与债务人因债权转移构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首先,是否所有的债权均可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的条件有三:
一是存在有效的债权;二是债权依据法律和合同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三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债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债权的转让,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未改变,只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那么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有哪些?
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
2、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因此不可转让。
故除依法、依约、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等特殊情形外,债务人的相关意思表示均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
其次,债权转让是否必须通知债务人?通知or不通知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1、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已知悉后三方间法律关系的转变。
债权人转让权利通知债务人的,通知于到达债务人时发生效力。债务人在接到通知后,其与债权人之间原始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应当以受让人为债权人,向其履行清偿义务。此时,三方间仅存在2个法律关系,即债权人(让与人)与受让人(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以及受让人和与债务人因债权转移构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转让通知应由谁发出?受让人发出的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依照该条文义,债权转让应由原债权人通知。债权转让的通知行为实质体现了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是一种处分权,该权利应由原债权人来行使。但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受让人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情形,实践中采肯定与否定观点的裁判均大量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明显,但笔者认为,受让人将与让与人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通知给债务人时,应提供证明债权转让真实的证据,债务人也可要求受让人补充证据,以促进对债权转让真实发生的合理信赖,减小自身风险,若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不提出异议的,与通知有相同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在债务人未对受让人所作通知产生合理信赖之前,债务人可拒绝向受让人履行。
3、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但该通知义务的履行并不是债权转让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即使债权转让时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仍为有效,但转让行为因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在此种情形下,三方间存在2个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原始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让与人)与受让人(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债务人仍可以按照原合同规定向原债权人履行其债务,该履行为适当履行;债权受让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受让人只能依据与让与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主张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让与人承担相应责任。
4、由此进行深入解析,若债权转让在通知债务人过程中,债务人拒绝接受转让行为,仍坚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此时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原始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若债务人仍坚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对受让人而言,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力,受让人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对债务人而言,在向债权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债权人返还。
最后,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并未进行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既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通知,目的均是让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事宜,避免因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本文在此罗列五种常见的通知方式:
方式一:口头或电话通知。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因为口头证据不易固定的,可以尝试电话录音、微信记录等形式固定证据,这样易于保存和提取。
方式二:共同签订转让协议。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方式三:邮寄书面材料通知,并使用特快专递送达债务人居住地。特快专递是较为正式的通知送达方式,特快专递应首选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即EMS。由于EMS可以加盖邮戳、查询档案并有《邮政法》的背书,因此在实践中用EMS送达重要法律文书已成为通用做法。
方式四:登报通知。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看,债权人如能书面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债权人以登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方式五:诉讼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申302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即应以债务人是否知晓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之关键。故债权受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借助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亦可以发生通知转让之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保护债务人,通知或不通知债务人均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为了债权的顺利流转,在权利转让之后均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债务人,该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而通知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来源:法律顾问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