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广告经营权的授予,应通过什么渠道
我国拥有着庞大的轨道交通基础设施,该如何最大化地发挥其中的资源优势,是地铁运营方、社会资本以及合作方共同的问题。其中,最常见的轨道交通广告经营权,便大有学问。
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针对“轨道交通广告经营权”的明确定义和规定,但显而易见,这是一种“依托在轨道交通内各广告服务设施上的无形资产”权利,包括站台、站厅、列车内外内灯箱类、粘贴类广告和数字类媒体广告。
从法律角度而言,鉴于轨道交通广告经营权依附于轨道交通内设施设备及场地,其授权方应当是轨道交通的建设单位(如各地的地铁或轨道交通集团公司)。由于轨道交通的公益性,前述建设单位基本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通常其形成的轨道交通资产也落入法定的国有资产范围,但实践中建设单位也常授权其下属全资的资产管理或运营子公司管理。因此,轨道交通广告经营权也属于国有资产(无形资产)的范畴。
作为国有资产,自然应遵循《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办法》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第四十九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基于上述,轨道交通广告经营权的授予应经过公开的产权交易机构完成,包括招投标、网络竞价、权重竞价等多种方式。
而且,轨道交通广告经营权的获得也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虽然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轨道交通广告经营权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较短的期限一般为1-5年,较长的可达到10-15年。对意向被授权方也均有较为严格的标准和条件,通常包括要求意向被授权方的财务状况良好(其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达到一定的标准),要求意向被授权方最近2-3年的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的标准,还包括意向被授权方应具备地铁传媒网络化经营经验,正在运营的轨道交通广告线路达到一定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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