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集中宣传日时间以及普法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是每年的6月份,其中6月15日为集中宣传日。

2021年5月1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该条例是在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的背景下,国务院和党中央高度重视、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具体举措和重点任务而出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近年来,非法集资屡禁不止,纠而复生,已成为金融领域的“顽疾”。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风险总体可控。然而,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打非处非工作中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因此,国务院2021年5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以更好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提高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每年6月份被定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其中6月15日为集中宣传日。为了更好地推广防范非法集资的相关知识,我们特别推出防范非法集资系列知识问答,希望通过这项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并掌握防范非法集资的方法和技巧。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非法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首先,非法集资必须“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具有非法性。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其次,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具有利诱性。但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最后,非法集资需“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具有社会性。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包括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等。
因此,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了解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可以有效地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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