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有何特点?
什么是专利纠纷行政调解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涉及专利且不属于专利侵权纠纷的争议,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以快速解决纠纷的行为。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独特特点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时,其具备着一些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都有明确规定。
首先,该调解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对调解专利纠纷有着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受理、意见陈述、调解、结案等环节。这一程序性规定为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其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和设计人资格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将调解协议作为依据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著录项目变更。对于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若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则未立案的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及时撤案。对于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应加以干涉。
第四,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的实体内容都不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当事人请求调解专利纠纷时,应向被请求人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予以调解。若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请求调解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则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请求调解。如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则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若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调解请求受理范围
除对专利侵权赔偿额可以调解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5.其他专利纠纷。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案件的执行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是在专利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专利民事纠纷进行的行政调解,而非行政裁决。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应自愿自觉履行。若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则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地区,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有效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专利纠纷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区别
虽然两种行政行为的对象都是专利纠纷,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性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属于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调解专利纠纷属于行政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
处理对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对象是专利侵权民事纠纷;而调解专利纠纷的对象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以及其他专利纠纷。
程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程序依请求启动后,请求人可以撤销申请,被请求人不能撤销;而调解专利纠纷程序依请求启动后,任何一方拒绝调解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即可终止。
处理结果效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服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专利纠纷调解的结果不具强制性,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