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企业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针对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征收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若销售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而对于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则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针对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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